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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查有限責任台北市投資有限社業已依法申
請應准登記 此證
一、社名 : 有限責任台北市協旺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三、業務:
二、成立登記日期及字號: 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6日 專台北市第
42822909 號
(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搜查)
(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
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儲存機具)
有限責任
北市商一字第003849682 號
四、責任:
五、社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02號11樓之1
六、社員人數:個人共169人 法人共1單位
七、組織區域: 台北市行政區域
八、共認股數及股金總額: 共 490,000 股,每股新台幣 10 元
總額新台幣 490 萬元
九、已繳股金數: 新台幣7,000,000元
十、章程: 民國 108年5月25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十一、理事主席: 許惠明
理事:
洪良鑑、紀文豪、鄭凱元、林金安、李陣榮、劉飛龍、
鄭國禎、李魁和、曾義明、鄭志臣、林旭榮、吳素琴、
李逸群、陳世軒
十二、監事主席: 張國麟、
市長
賴淑玲、呂宗本
注意:一、本證不得轉借使用。二、本證需懸掛於辦公處所明顯之處以備驗,

目前尚未確定此合法營利公司真實性,但詐騙集團已經開始使用此公司名稱,聲稱自己為合法公司博取投資者信任,轉貼不明簡易交易所網站(https://www.zrtot.xyz網站已關閉)、(https://www.zrtot.live還可以使用)給投資者進而詐騙,而投資使用交易所會已更新優化平台方式不定時更改網址,目前112/10/30最新網址為(https://www.zdtot.website)。 同上一位被害者,詐騙人員會已你自身經濟狀況,選擇是否幫助你分擔投資資金博取你的信任,到最後幫助你投資20萬並成功可以提領獲利時,交易所客服會已無法出金理由或你銀行帳號輸入錯誤,要求付全額點數的10%押金才能撥款,而詐騙人員會開始找不明貸款方式幫助你而且會一直催你,並已公司老闆說會告你方式,讓投資者緊張而失去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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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rOrz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這是詐騙集團變造網路公開圖像,所製作的假證書。

    詐騙集團使用網路上的掃描證書圖像,把中間的區塊替換成其所冒用的公司資訊。

    出處

    遭變造的證書原圖
    https://www.sgeccoop.org.tw/2021/03/110-2-20.html?m=1
    上方燙金國旗經掃描後的光澤、左下角框線外的髒點、右下角框線以內的髒點,都與原圖完全一致。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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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81818888888888833 TAIPEI TAIPEI TAIPEI TAIPEI TAIPEI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發文文號:0920003557 據陳令宜君 本府已予登記特發給登記證並摘錄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名稱:祺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北市商一字第002841381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753722 四、組 二、資本額:登記新台幣 伍佰萬元整 14 實收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TAIPEI TAIPE ΤΑΙΡΕΙ TAIPEL OPEL 責 人:陳令宜 申請營利事業 設立 登記 五、所在 織:有限公司 TAIPEI 16 地: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75號4樓之1(所在地僅 供辦公室使用) the 4/ TAIPEI 六、核准設立登記日期:中華民國87年10月12日 TAIPEI 七、營業項目:(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 (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 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TA、H201010一般投資業 TAIPEI TAIPEI TAIPEI TA 北市長柯文哲 TAIPEL E TAIPEI 16 中華民國 101 平 UT2/ A 14 月 " TAIPET IPET 第1 页共 1 W 186868E48成 REL PELL TAIPEIR TAIPEI 10月 日 TAIPEILI 803 0023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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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本 台北市政府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樓 受文者: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府經司字第1209524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變更登記表1份 機關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 號北區 12樓 承辦人:劉瑞洋(538) 電話:(02)27208889轉6185) 18:(02)2720005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旨:貴公司(統一編號:16633473)申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 說明: 依公司法辦理兼復貴公司 111年4月26日(收文日)申請書。 二、處分相對人名稱: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謝文正、身分證 照號碼:A12622****)、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 樓。 三、變更登記表1份,請查收。 四、如涉及稅籍登記部分,請於開始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 程,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 運洽各地區國稅局。 五、本案屬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 10502407930 號函所列情事,依公 司法第 235 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得免 繳登記費。 六、按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略以,公司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 股本百分之40,其中所稱「以投資為專業」,係指公司除經營投資業務外 ,尚無經營其他業務,惟尚難據此推論一般投資業係限專業經營且其公司 名稱必須標明「投資」字樣。爰此,本部往例對一般投資業限專業經營及 其公司名稱須標明「投資」字樣之相關內容函釋(62年2月14日商 0391 7號函、81 年 10月3日經商字第 227681 號函、83年5月31日經(83)商 201638 號函、88年9月13日經(88)商六字第88220082 號函、92年10月 20日經商字第 09202212160 號函。 ※提醒貴公司,提醒貴公司,「商業會計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103年 修正,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正本: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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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立約人: 甲方公司名稱:富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投資有限公司合約書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富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條: 甲方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乙方約定於中華民國 年 共同合作配合投資方案。 第二條: 乙方負責提供資本共_ _萬元整,及於中華民國 年 月 _日完成入 資。 第三條: 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甲方保證與乙方配合期間若因甲方操作上有任何 疏失,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四條: 因甲、乙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乙方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30% 技術費用予甲方,操作完畢後如因乙方個人因素無法提取款項,乙方必須支付予 甲方平台上的總額30%技術費用。 第五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 訊,若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000元予甲方。 第六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1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 損害,並應賠償。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 負責人:段津華 統一編號:86519714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1號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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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協議書 立契約人晟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同意簽訂本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總契約),並遵守下列條款 貳、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甲方與乙方配合期間若因甲方操作上有任何疏失,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 參、因甲,乙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乙方同意從合作成果從合作產生的營收抽成甲方30%,乙方70%,操作完畢後如 因乙方個人因素無法提取款項,乙方必須支付予甲方平台上的總額30%技術費用。 (乙方應於合作完成後3日內將當次的合作分潤匯款或當面交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或地點) 肆、乙方於合作期間,乙雙方不得外洩任何商業機密資訊或機敏資料。 若乙雙方還有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中止本合約。 本條適用於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和合作終止後。 伍、乙方資金投入新台幣 萬元整,如甲方操作過後領不到應得實際金額,可憑此合約向甲方所要起始投入金額, 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並且甲方須承擔乙方操作過後應得金額的所有處理費用跟後續善理問題(如個人因素不 再此條約之內) 陸、本契約依中華民國法律制訂,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公司名稱:晟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立契約人甲方: 謝文正 統編:16633473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88號16樓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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