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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27日
發文字號:全後動管字第1120032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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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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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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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 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
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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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2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7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2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4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2年出
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7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6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自113年
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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