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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www.moea.gov.tw 新聞稿 NEWS LETTER 112 年1 月 04 日上午9時至112年1月5日上午8時 苗栗縣竹南鎮、頭份市部分區域停水 台灣自來水公司中區工程處辦理「東興廠一期 (TV 膠羽沉澱池改建工程」。 1350mm 新舊管線連絡改接,訂於112年1月04日上午09時00分起至 112 年 1月 05日上午 08時00分止,停水施工,共計23 小時(含恢復供水時程)請 停水地區內自來水用戶提早儲水備用,並請小心火燭。 二、 停水區域: 1. 苗栗縣竹南鎮\照南里、龍鳳里、天文里、聖福里、龍山里、開元里、中美里、 中華里、正南里、竹南里、中港里、中英里、新南里、公義里、大埔里、竹興 里、營盤里、大厝里、佳興里、港墘里、海口里、頂埔里(京元電子)、崎頂 里、山佳里。 2. 苗栗縣頭份市\文化里、合興里、中興里、後庄里、蟠桃里、東庄里(中央路以 左)、山下里(文化街以左)、田寮里(民族路以北)。 三、上列影響地區用戶請留意及提早儲水備用,並配合節約用水,小心火燭。 四、停水期間應關閉抽水機電源,並請慎防火警,如未關閉抽水機電源: (一)馬達空轉過久會產生高溫致馬達損壞或造成火災。 (二)易造成供水管網產生負壓吸入污水,危害用水衛生安全。 (三)建築物之自來水進水口低於地面之用戶,在停水期間請將總表前制水閥關閉, 以避免可能虹吸污染發生。 經濟部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發言人:副處長 徐玟玲 聯絡電話:03-5712141 電子郵件信箱:wenling@mail. water.gov.tw 本案供水聯絡人: 東興給水廠 廠長賴昌宏 聯絡電話:037-669683 電子郵件信箱:changhorng75@mail. water. gov. tw 竹南頭份營運所 主任 劉春榮 聯絡電話:037-623500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gov. tw 跑馬燈訊息:台灣自來水公司中區工程處辦理「東興廠一期 OTV 膠羽沉澱池改建工 程」,$1350mm 新舊管線連絡改接,訂於 112 年1 月04日上午 09時00分起至112 年1月 05 日上午08時00分止,停水施工,共計 23 小時(含恢復供水時程)請停水 地區內自來水用戶提早儲水備用,並請小心火燭。 敬請協助刊登、宣傳,謝謝!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淨空老法師:把所有境界全看成阿彌陀佛 我們今天如何把魔境轉變成佛境,我們就成功了。怎麼轉法?不從外頭轉,從自己內心轉,外面轉是做不到的,從內心轉很容易。把一切順境逆境、善緣惡緣都看成自己最殊勝的增上緣,善人是阿彌陀佛,惡人也是阿彌陀佛,你的境界就轉過來了。 你的心完全定在阿彌陀佛上,順境善緣是阿彌陀佛,逆境惡緣也是阿彌陀佛。他們的示現為什麼?替我消業障的,順境善緣消我善業,善業也是障礙,逆境惡緣消我的惡業,你看善惡業全消掉,清淨心現前了。怎樣才消掉?如如不動就消掉了,順境善緣不生貪戀,這就消掉了;逆境惡緣不生瞋恚,惡業消掉了。 好事,不是壞事,要沒有這些境界,你到哪裡去消!外面環境是中立的,沒好壞,好壞都是自己念頭所感應的。自己以為它好,自己以為它不好,全錯了,根本就沒有自己,哪有外面的環境!大乘教裡面教我們觀「凡所有相皆是虛妄」,順境善緣是虛妄,逆境惡緣也是虛妄,一般大乘教裡頭教我們這樣去做。 我們修淨土的人,把所有境界全看成阿彌陀佛,我們念念不離阿彌陀佛,這個佛號才能念好。順境裡頭,貪戀心才起來,阿彌陀佛;逆境惡緣,怨恨心才生起來,阿彌陀佛,都歸阿彌陀佛,好!心裡頭、口裡面、行里頭,除阿彌陀佛之外沒有別的雜念,這叫一心稱念,這叫一向念佛,一向專念阿彌陀佛。 菩提心,覺而不迷是菩提心,心裡頭有阿彌陀佛是覺,口裡頭有阿彌陀佛是覺,阿彌陀佛沒有了就迷,這是真的不是假的。為什麼境界一現前阿彌陀佛就沒有了?我們這一關 沒有守住,沒有把好,所以功夫不得力;這一關要把穩了、把好了,功夫就得力了。我們相信一年的時間足夠了,取西方極樂世界非常有把握,念念不捨阿彌陀佛。中峰國師說得好,「我心即是阿彌陀佛,阿彌陀佛即是我心」,禪宗大德說的。 文摘恭錄—淨土大經科註 第106集 檔名:02-037-0106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2024/1/5 15:30:22 開車不要拿手機喔.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3千飛了 記1點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 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道 違規時間 113 年 01 月 05 日15時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03 月 15 日前 應到案日期 113 年 1.本單經約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 注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應到 ,進行裁決之。 案處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月 地址 違 事實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緩!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舉發 違反 法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通 舉發 項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A 填單 單位 應到案處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車主 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代保管 物 件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填單人 電話:03-4782594 職名章 第 31 之 1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警員顏振修
    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店 地址 月 日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文 違規時間 113 年 01月 05 日 15 時 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應到案日期 15 日前 113 年 03 月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注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處罰條例 法條 意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事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 舉發 項 中華民國 113 年 01月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30 A 填單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代保管 「證統一編號 物 件 應到案處所: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應到 案處 所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2024/1/5 15:30:22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違規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事實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保 險 證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單位|電話:03-4782594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第 31 之 1 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警員顏振修
    1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