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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
委任人
簽名
(以上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受任人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以上簡稱乙方)
緣因甲、乙雙方簽訂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下稱委任契約)等契約,為避
免因無充足審議期間而生爭議,雙方就此合意為予甲方一日審議契約期間,
且於此期間中,甲方得終止委任契約而無須負擔任何因該委任契約所生之義務
及其他費用,惟若於契約審議期間經過後,甲方即不得任意終止委任契約,如
欲終止委任契約應依該委任契約之約定辦理。
立書人

方:
簽名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身份證字號
方: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營業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0樓之7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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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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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三條、終止契約及責任分配 甲方簽訂本委託契約書後,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自行欲提前終止委任契約書者,應 依下列乙方處理委託事項進度之情形,負擔第二條之服務酬金及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1)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毋庸給付第二條之服務酬金乙方並同意退還第二條之金 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但乙方為準備辦理委託事項而於申請前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方仍應 於通知終止本契約後 ____日內償還之。 (2)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但於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核准及撥款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應於通知後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乙方以本契約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算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 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簽章 簽名 (3)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且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已核准或撥款後,因乙方已完成本契約之委託事項,甲方不得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 依本契約給付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 理費。 (4)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履行第二條之義務,不得因任何金融業務之內容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貸款利率、貸款期數、貸款還款期間等)不合甲方預期,而拒絕辦理該金融業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應提供其財產證明等資料,配合對保等事務)。若甲方未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本契約即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若不能計算金額 時,則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 第四條、 甲方真實之義務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陳述之事項及提供之資料均係真實、正確,如有虛偽或偽造書類、證件或 任何文件,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仍應給付以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 算之服務酬金,乙方亦無庸退還第二條第一項之費用,如因致生乙方其餘損害時,由甲方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並且自行負擔民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 2
    3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五條、 正本資料返還之義務 甲方所提供之個人相關資料,除正本資料以外,乙方無返還之義務。 第六條、必要費用之負擔 (1)甲方因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所衍生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 (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前扣三個月)、銀行開辦費或任何必要費用,甲方應於乙方 發出通知 1 _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予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倘若因甲方無故終止委託事項或故意使委託事項難以完成,致生乙方之損害時,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3)倘若乙方亦已完成甲方委託之貸款事項,因甲方個人因素,不願給付乙方服務酬金,應負擔 損害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第七條、 乙方之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委託事項應負職務上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八條、 甲方協助之義務 甲方於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期間內,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如因 甲方因個人因素導致委託無法順利完成時,甲方需支付依第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之服務酬金,若 不能計算金額時,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如因而致生乙方之損害時,並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本委託契約涉訟者,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乙方之聲明 因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或其它法人或自然人,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 司或關係企業。乙方無核准或撥款之決定權限,乙方無法保證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必 予核准及撥款,乙方亦無法保證甲方因本契約得改善甲方之信用或資產狀況。 第十一條、 契約解釋 本契約取代於本契約簽訂前之一切口頭、書面之意思表示,如涉有爭議時,均以本契約之解釋 為準。 3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17:53 天,租金為工作日每天1000元新台幣。合計20000元新台幣,此為固定費用,無 論是否有買賣貨幣,甲方都至少支付乙方每週5000元租用費用。 4.乙方成功約定平台信託賬號,即日甲方應付乙方5000車馬費作為作為獎金, 5.如甲方在租用期間有進行買賣貨幣交易,則應以當日交易額5趴另外支付作為 獎金。獎金需另外支付,不與固定薪資一起發放,獎金為兩週發放一次。 6.試用期綜合租賃費用不得低於5萬,如低於5萬。則按5萬發放。 7.租借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週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署 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終止合同,需賠償對方3倍本週租賃費用 四、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2.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租賃合約書 午_月_日定供以工帳號的祖頁服務 性期50 1 五、契約生效: 1.雙方同意本契約於甲方公司所列規定完成該平台會員線上登錄、複製本委任契 約書,完成簽署後,即刻回傳。 2.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方公司之項目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3.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乙方完成租用報酬繳付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張情 張家 乙方簽名: 中華民國 _年___月 18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投顧方案 會員契約協議書 (本契約書甲方) 甲方 : 維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 23471761 代表人 : 呂煇強 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8號14樓 (本契約書乙方) 乙方姓名 :李晉煒 (先生/小姐) 出生年/月/日 :86/12/25 住家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成功路261巷2號 會員帳號 :zxcvbnm25 甲乙方合作投資事宜簽訂本合作契約書﹐合作契約內容如下 : 一、委任規劃事項: 1. 乙方同意加入使用交易所(團隊所選之外匯平台)﹐遵守團隊所有相關使用須知及使用合約條款﹐並委任甲方擔任其外匯投資顧問。 2. 甲方為經財政外匯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投資顧問事業﹐同意接受乙方之委任﹐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提供外匯投資有關之研究、分析及建議等服務。 二、服務範圍內容: 1. 甲方提供予外匯外幣相關結果﹐乙方得使用外匯投資理財方式之分析建議從中盈利。 三、服務期間: 1. 甲方指定並與乙協調同意之服務期間。 四、顧問報酬: 1. 甲方會依交易所(團隊所選之外匯平台) 所列出歷史委託核對盈利﹐乙方需在時間內支付顧問報酬完成﹐否則乙方無權在中途終止與反悔。 2. 甲方委任操作﹐酌收成本費為盈利20%(不包含本金)﹐由乙方自行操作酌收成本費盈利10%(不含本金)﹐乙方需於約定時間內支付﹐逾期不做支付﹐一切將交由司法裁定。 五、雙方之權利義務: 1. 於合約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之外匯資訊﹐惟不得將所提供之資訊加以複製、轉售或為其他用途或侵害甲方權力之使用﹐否則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委任契約﹐並得追究乙方之法律責任。 2. 乙方若有任何違反團隊之所有相關使用須知、使用合約條款及本契約之規定﹐或喪失團隊會員身份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3. 甲方因委任關係而得知乙方之個人資料以及個人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逕行洩露予第三人。 4. 乙方委任甲方進行一對一專案如果甲方操作失誤導致乙方本金全額虧損﹐ 甲方需依照乙方本金五倍之賠償。 5. 乙方若不聽從分析結果及提出之專業建議﹐而執意進行造成虧損﹐甲方不付任何連帶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結果 。 6. 若乙方提領不到所造成一切損失﹐皆由甲方承擔責任給予相對應賠償。 7. 若乙方途中擅自終止合約﹐需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給予甲方。 8. 若乙方在甲方維善公司投顧中﹐如同時參與他方之投顧方式請事先告知﹐未告知視同違約。 六、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契約之各標題﹐不影響各條款內容之解釋。 2. 本契約不得解釋為雙方具有合夥、互為代理之關係。 3. 本契約若有部份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者﹐其它條款仍視為存續。 4. 本契約所約定之權利及因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5. 本契約內容若有修改﹐需經雙方書面訂定後始生效。 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2. 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契約生效: 1. 雙方同意本契約於甲方投顧公司所列規定完成該平台會員線上登錄、複製本委任契約書﹐完成簽署後. 即刻回傳。 2. 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方投顧公司之項目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3. 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乙方完成顧問報酬繳付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 呂煇強 乙方簽名 : 李晉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月 30日
    1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本契約書甲方) 甲方 : 股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 24747458 代表人: 廖偉盛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35號3樓 (本契約書乙方) 乙方 : 先生/小姐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甲乙方合作租任APP購買美金幣事宜簽訂本合作契約書﹐合作契約內容如下: 一、委任規劃事項: 1. 乙方同意使用美金幣交易所幫甲方進行美金幣的下單。 2. 乙方購買完成美金幣將打幣到海外廠商的錢包帳上﹐如乙方消失不回應﹐聯繫無果將會對乙方進行法律訴訟,強制執行財產扣押。 3. 甲方每一次購買將匯款資金到乙方的帳戶上﹐如私自動甲方公司款項﹐將提告竊盜罪、業務侵占罪﹐進行法律訴訟。 二、服務期間: 1. 甲、乙雙方同意之服務期間。 三、顧問報酬: 1. 每筆交易不管金額大小都是 1000元新台幣的酬勞給乙方﹐若甲方並未支付相對應履行之酬勞﹐願負起全數責任並賠償酬勞之十倍違約金。 2.乙方在公司三個月後任職期間每個月10號都是匯支付4萬薪水匯入到指定帳戶 3.乙方試用期間每天薪水1000元當天日領 四、雙方之權利義務: 1. 於合約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之一切資訊及法律保障﹐惟不得將所提供之資訊加以複製、轉售或為其他用途或侵害甲方權力之使用﹐否則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委任契約﹐並得追究乙方之法律責任。 2. 乙方若有任何違反甲方之所有相關使用須知、使用合約條款及本契約之規定﹐或喪失合作身份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3. 甲方因委任關係而得知乙方之個人資料以及行情資訊負保密之義務﹐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逕行洩露予第三人。 4. 甲方若違反任一協議之規定﹐願接收任何法院裁定之懲處。 五、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契約之各標題﹐不影響各條款內容之解釋。 2. 本契約若有部份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者﹐其它條款仍視為存續。 3. 本契約所約定之權利及因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4. 本契約內容若有修改﹐需經雙方書面訂定後始生效。 六、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規範。  2. 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契約生效: 1. 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乙方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2. 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甲乙方協定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廖偉盛 乙方簽名: 中 華 民 國 2024 年 08 月 28 日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金昌國際證券投資委任契約 立契約書人:金昌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達成合作協議,同意就金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金昌國際 證券內部測試合作事宜,雙方合意議訂如下條款並遵守之: 第一條、乙方需同意保守甲方之各項隱私及營業秘密與商業機密,雙方 同意共同遵守履行之。雙方同意如有違反約定,無須負擔任何條件據以 終止雙方合作關係外,同時對於損失負有因此遭致之損害賠償及費用 支出責任。 第二條、甲方負責提供測試軟體,協助乙方開通內測帳戶,資訊以及投 資相關優先權限,乙方負責提供操作資金,由雙方負責監督執行。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金昌國際證券賬戶,負責開通及保障使用帳戶 的安全性與隱蔽性。 第四條、乙方負責提供操作資金共新台幣 於__年__月__日當面交付甲方相關工作人員。 元整。 第五條、經甲乙雙方統一,合作結束後,總獲利全部歸屬乙方,軟體維 護費用由乙方一次付清。 第六條、本次操作為內部測試,乙方在操作周期内不允許提前退出,如 果強制退出視為違約,罰違約金出資額之10%,賠償甲方設立及營運之 開銷及損失。 第七條、為保障本次合作雙方互惠的原則。操作期内乙方提供的操作資 金在操作期間無法動用本金;已達到共同佈局的完整性! 第八條、乙方在使用金昌國際證券獲得收益後甲方將會收取總收益的 17%作為軟體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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