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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玲聲明書全文:
一、有關林源富先生於今日(民國113年6月27日)指控
本人在113年6月19日晚間砍傷其左手之言論,並
非整起事件之原貌,該日林先生所受傷勢乃本人
在基於正當防衛下,不得不的防衛行為所致,並
非如林先生指控本人之情節般,為維護本人名譽
與權益下,在此特以本聲明以正視聽。因基於尊
重司法機關之調查權限,本人對於當日發生之事
實經過,將於檢具相關事證後,交由司法機關調
查,在此不適於此公開,尚祈見諒。
二、另關於林先生指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分局
長(下稱吉安分局長)吳思翰協助本人作筆錄及申
請保護令云云,此亦與事實顯有間距。本人於113
年6月19日赴吉安分局製作筆錄時,係由該分局之
員警同仁依法定程序協助製作筆錄,並由該製作
筆錄之員警同仁詢問本人有無聲請保護令之必
要,是日吉安分局長吳思翰與本人根本未有任何
互動,遑論有林先生所述之各項情節。蓋本人
與吉安分局長吳思翰僅只於一般公務互動,雙方
毫無男女私情,林先生主張之情節,業已嚴重影
響本人之名譽,亦抹煞吉安分局員警同仁之辛勞
努力。
三、本人與林先生間之案件既已進入司法程序,請
林先生尊重司法之調查,建請勿再對外公諸與案
件或本人有關之資訊予第三人,特此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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