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30699351號附件: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1份保存年限:主旨:公告本府劃設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O九年十月二十日環署空字第一O九一一七三三三一號核定第1页共2页公告事項:一、為提升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二、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包含以下區域及觀光景點,詳細區域如附圖:(一)轉運站:臺北轉運站、市府轉運站及南港轉運站。(二)重要觀光景點: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忠烈祠、陽明山公園及臺北一○一大樓,其停車場及出入口。三、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違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暨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