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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v.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2629&s=23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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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1.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 6 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2.依據該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視為汽車,也就是說我們俗稱汽車、機車、動

    出處

    https://tmv.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2629&s=230540
    3 年前
    10
  • 老鶴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公布日期: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8、49、50、53 條條文;增訂第 5-1、5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中華民國

    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90060
    3 年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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