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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1.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 6 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2.依據該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視為汽車,也就是說我們俗稱汽車、機車、動

    出處

    https://tmv.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2629&s=230540
    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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