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稱學習美國藐視國會罪的
四大謬誤
1.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台灣可以生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
因此只能透過聽證會邀請官員參加,
並且答覆國會議員的詢問。
台灣則是半總統制的國家,具內閣制精神,
立法委員可以質詢官員,不需要另外召開聽證會。
2.美國「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概念發展 3
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所以聽證會形式像
在法庭上,必須宣誓誠實回答議員的質詢,否則
就是比照偽證罪的概念來處理。
換句話說,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的概念
為核心來發展。
台灣立委本來就有質詢官員的權利了,
無需畫蛇添足。
3.美國「藐視國會」須經司法單位調查判定藍白的法案只要立院決議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不是國會說了算,而是國會
提出之後,必須經過司法單位的調查,並經由
大陪審團的共同參與,經過司法確認之後才能判定。
藍白的藐視國會法案,是只要經過立法院決議,
無需經過司法部門的確認,說你有罪就有罪。
4.惡質擴權國會權力
根據藍白的法案,包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及社會
有關係人士,都必須配合立法院的調查。
不配合調查,或被認定為態度不佳,那就犯了藐視國會罪。
藐視國會罪可處以1萬元到10萬元的罰鍰,連續開發至
立法院滿意為止。
換句話說,從行政官員,部隊軍人(如海鯤號的艦長)、
到上市櫃公司的老闆,都必須面對立法院的調查。
台中市議員 周永鴻
2 人回報・2 則回應・4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