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非的同性婚姻(2006 年)與愛滋感染(2000 年以前就已是嚴重問題,以年輕女性為感染大宗)根本無關。
2. 「同性戀藉由男男婚姻,入籍台灣」衛福部回應,外籍人士感染愛滋人數並無增加,105 年僅 37 人。婚姻的成立,需要多重步驟,且除了我國,國外許多先進國家,也提供愛滋治療,疫情也已獲控制。因此,入籍台灣享受免費愛滋醫療的狀況不致發生。
3. 關於「性解放」:
解放的意義有三個層次:
• 知識的:除魅、破除對性的迷信。例如破除處女情節,對於處女守貞的壓迫以及非處女的歧視。
• 政治的:民主、平等。例如對於性別參政、投票平等的權利。
• 自由的:身體自主、選擇。例如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保障。
所以把「性」套入後就可得出性解放的意涵:性的理性除魅、性的民主平等,擁有對身體自主的選擇權。
套在「同性戀的性壓抑解放」就是:破除對於同性戀的迷思、追求同性戀的民主平等、尊重選擇同性性行為的權利。以此類推……。於是「解放」與「平權/運動/平權運動」等字彙可以說是有著相通的內涵,使用上也經常互換。
4. 關於性傾向:
目前為止,科學家對於形成性傾向的具體原因尚未達成共識。儘管許多研究考察過可能會影響性傾向的因素,但尚無研究能夠明確證實性傾向是由某個特定因素或多種因素所引致的。近數十年來科學界已出版數十篇生物學理論方面的研究論文,指出性傾向的形成可能涉及基因或子宮環境等生物性因素。雖然性傾向的起源仍未能確定,其形成很可能是由於生物因子(基因、激素)和孕後環境因子交互作用促成。有些人對同性間的性活動抱有成見,但科學研究已證實同性戀是人類性慾的自然展現型式之一,同性戀此一性傾向同異性戀雙性戀,其本身不造成任何心理傷害。性傾向未必不會在一生中發生某種程度的變化,或未必有固定的身份認同;儘管如此,大多數人對於他們的性傾向,幾乎沒有或沒有經驗到能選擇的感覺,並且沒有充足可靠的科學證據支持能用心理學手段干預性傾向。
5. 關於婚姻平權草案,目前出委員會的法案保留《民法》972條原先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新增第二項「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並沒有結婚對象由
「把『男女』同意改為『雙方』同意」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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