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6 人回報2 則回應3 年前
有朋友說她們在高雄開車
前面的因為開車沒戴口罩
被開罰15000元
於是我剛剛打去1999
1999回答說
因為全台進入第三級防護
只要離開家門就要帶口罩
開車也是要戴口罩唷~~
為了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這訊息跟大家說一下
下午3:40
高雄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舉發通知書
第一聯:交被通知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被通知人
或公司行號
余振嘉
或工商登記字號
Ez
<路94號9F-1
高雄市
新興區
大车卷局法价型版
建反行
5月19日17時17
發生時間
/10年
建反行為
高雄市
新果
E
理林森一路路街
發生地點
养35#
银反
因廉嚴重特殊傅染性肺炎防治
黑盗提纪建地站,博古足大体1市
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依同法第70栋第1届房
明 新臺幣3千元以上1两5千元以下期集·
對志洲
心青沈修园
起報人員励工在院整会
南防治法第37做第1項第6款及第70做第1項第3教
00021
5月10日晚上
通知單位
主管簽草

現有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疫情警戒外出必須全程戴口罩,但自行開車者,若是2人以上同車,就應佩戴口罩,若為獨自駕車,在密閉空間內、不影響、不接觸他人,可不用戴口罩。

    出處

    開車要戴口罩嗎?指揮中心:1人可不用、2人以上要戴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5215003.aspx
    3 年前
    00
  • Asdfgh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有民眾在高雄開車,駕駛沒戴口罩被開罰1萬5,打電話給1999還說「訊息是正確的」。對此高雄市新聞局駁斥,根本沒有這張罰單,這是個假消息,請民眾不用恐慌,裁罰與否視各地方政府裁罰標準而定。

    不過,新聞局也希望大家出門都要戴口罩。
    雖然條文沒有明確規範自駕開車時需不需要配戴口罩。不過,「

    出處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520W0265

    https://tw.news.yahoo.com/藍心湄臉書問開車未戴口罩會否遭罰-疾管署-踏出家門就算外出-094402291.html
    3 年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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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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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秘書處通知] 為因應12月1日起「秋冬防疫專案」洽公場域應配戴口罩政策,請本府各機關同仁配合措施如下 因應109年12月1日起「秋冬防疫專案」洽公場域應佩戴口罩政策,本府行政大樓相關作為及各機關配合事項如下(請協助宣導並提醒同仁配合辦理): (one)進入市府行政大樓應配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若體溫異常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two)各機關需面對洽公民眾的服務同仁應佩戴口罩,另於辦公區域內不會面對民眾的同仁,仍請加強宣導保持室內1.5公尺社交距離(無法保持時仍應戴ロ罩)。 (three)同仁於行政大樓公共空間等區域(如大廳、梯廳、電梯內等)時仍應佩戴口罩。 (four)於會議室開會或教育訓練時應佩戴口罩。 (five)人員進入本府行政大樓內之郵局、銀行、員工餐廳及全家便利店等店鋪時應佩戴口罩。 備註: (one)本處於11/30前,會將下列規定,於行政大樓1樓出入口公告宣導周知。 (two)自2020/12/1起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應佩戴口罩。 (three)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罰新臺驚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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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遠傳電信 令 發文方式:郵寄 kcpa.taiwan-pharma.org.tw 12:20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83048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458號9樓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受文者: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師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衛藥字第10850884601號 速別:普通件 地址: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之1號 承辦單位:衛生局懒政科醫粧股 承辦人:曾淑萍 保存年限社团法人到市第一藥師公會 函收日期年月日 文 字號弟 號 @73% 07-7134000#6256 107-722997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一、文擬存查 二、擬PO文公告週知 主旨:有關貴公司「販售「“益江”拋棄式醫用口罩(未滅菌)」( 衛署醫器陸輸壹字第001498號)之醫療器材產品回收乙案, 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2月1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 1080220054號函辦理。 二、案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FDA產品後市場監測計畫於108年3月13日至「衛生福利部 新營醫院」抽驗「“益江”拋棄式醫用口罩(未滅菌)」醫療 器材產品(批號T122B04320130630),經該署108年12月16日 FDA研字第1089008938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檢驗項目「細菌 過濾效率」檢驗結果<95%,未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性能規 格要求(≥95%),涉違反藥事法規定。 三、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本案係屬第二級回收,基於民 眾健康安全,請貴公司依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第二級 回收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依運銷紀錄通知直接銷貨對象,並於文到3日內,將回收 計畫書相關資料(含產品運銷紀錄清冊)函送至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本局。 (二)依所擬定之回收計畫書及回收通知函,通知醫療機構、藥 局及藥商等配合下架回收,並告知相關經銷藥商協助轉知 下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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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遠傳電信 令 副本 發文方式:郵寄 kcpa.taiwan-pharma.org.tw 12:20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83048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458號9樓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受文者: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師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衛藥字第10850884601號 速別:普通件 地址: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之1號 承辦單位:衛生局藥政科醫桩股 承辦人:曾淑萍 @73% 保存年度社團法人到市第一藥師公會 函收日期年月日 文 字號 號 電話:07-7134000#6256 107-722997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一、文擬存查 二、擬PO文公告週知 主旨:有關貴公司「販售「“益江”拋棄式醫用口罩(未滅菌)」( 衛署醫器陸輸壹字第001498號)之醫療器材產品回收乙案, 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2月1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 1080220054號函辦理。 二、案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FDA產品後市場監測計畫於108年3月13日至「衛生福利部 新營醫院」抽驗「“益江”拋棄式醫用口罩(未滅菌)」醫療 器材產品(批號T122B04320130630),經該署108年12月16日 FDA研字第1089008938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檢驗項目「細菌 過濾效率」檢驗結果<95%,未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性能規 格要求(≥95%),涉違反藥事法規定。 三、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本案係屬第二級回收,基於民 眾健康安全,請貴公司依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第二級 回收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依運銷紀錄通知直接銷貨對象,並於文到3日內,將回收 計畫書相關資料(含產品運銷紀錄清冊)函送至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本局。 (二)依所擬定之回收計畫書及回收通知函,通知醫療機構、藥 局及藥商等配合下架回收,並告知相關經銷藥商協助轉知 下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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