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不過在《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仍見可處死刑之罪:《刑法》暴動內亂罪之首謀(第101條)通謀開戰端罪、通謀上喪失領域罪、械抗國家罪、加重助敵罪(第103、104、105、107條)瀆職罪-委棄守地罪(第120條)劫持航空器或其他公眾運輸工具致死罪(第185條之1、185條之2)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殺人罪(第226條之1)鴉片罪-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第2
「司法」對大眾而言可能是個既親近又陌生的詞彙,判決書艱深的用詞像是重重高山,使得大部分的民眾望之卻步,只能模糊地透過媒體得到犯罪事件的資訊與評價。然而無論是媒體或是司法,都是靠著活生生的人在運作的,制度設計很難完美無瑕,也不能保證在操作過程中沒有失誤。因此,不論是支持保留死刑、反對保留死刑,或沒有特定立場的人,都應在了解調查與審判的瑕疵後,謹慎地思考死刑存在的正當性,與其必須承擔的後果。 以下將列
冤案是許多人接觸廢死議題的起點。時至今日,司法瑕疵導致的冤獄仍不斷發生。我們了解司法並不完美,也熟知國家輕易用一發子彈奪走無辜生命的遺憾,而誰又敢保證自己不是下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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