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你應該知道的事實
https://www.taedp.org.tw/discussion/10073台灣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不過在《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仍見可處死刑之罪:《刑法》暴動內亂罪之首謀(第101條)通謀開戰端罪、通謀上喪失領域罪、械抗國家罪、加重助敵罪(第103、104、105、107條)瀆職罪-委棄守地罪(第120條)劫持航空器或其他公眾運輸工具致死罪(第185條之1、185條之2)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殺人罪(第226條之1)鴉片罪-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