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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字第 672 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汽機車出廠之排驗標準為當時政府所訂定~~~而這標準不可能以日後的保養維修可以一期變四期。現在政府明知空污法所針對之10年以上汽機車業已停產多年,零件皆已停產,車主並無可自力救濟之能力可以自行提高標準。環保署日前要求所有老車都要至少符合4-5期標準,就已預見這些車輛必將無法通過而註銷,是公然違憲!一個號稱以自由及人權為主的政府,公然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必將遭受人民選票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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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有關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是否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依據法律溯及既往之規定,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另大法官釋憲「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由於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及天然資源之意識漸高,因而產

    出處

    行政院環保署 環境保護專區 環保署澄清空污法修法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之錯誤說法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70626180109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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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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