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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條:「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如汽機駕駛人在路口未停車再開,或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屬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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