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美國法律規定:[不容許雙重國籍,要是擁有美國國籍,就不能再擁有它國的國籍,若被查到在美國就算是犯法行為,若没被查到,也表示擁有者依法已經主動放棄(她)他的原始國國籍]。故[蕭美琴在2002年放棄美國國籍,再申請台灣的國籍,依法算是(回復)的行為]。若是如此,依(台灣憲法第20條第二段規範,既是[回復]就没有參選的資格)。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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