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如說明 言:台端申請籌組「臺灣撒旦主義聖殿」案,依法准予籌 組,復請查照。 明: 復台端111年6月14日社會團體申請書(本部112年1月16 日收文)、112年2月8日補正文件(本部收文日期)及 112年3月13日、5月30日修正說明文(本部收文日期) 二、所報章程草案,請籌備會就附表所列事項再檢討修正, 提成立大會審議通過後報部核備。 三、請於成立大會後自行刻製圖記,其規格長、寬、直徑或 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字體應易於辨識且不需於團體名稱 全銜後加「圖記』2字,並填具「圖記印模」正本2份, 併同立案申報資料報部備查。 四、檢附作業程序應注意事項及法規彙編參辦。 三本:劉昊先生 可本:本部民政司 部長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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