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愷報氣象 23分鐘・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限 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單 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里,竟 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人應該很 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慢!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D48 駕駛人 逕行舉發 (或行為人) 附採證照片 姓名 車牌號碼 同駕駛人(或 車主地址 行為人)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期 注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班处相连和大花秋) 男 女 年月 新 種類(深藍, 06月05 日前 To 1.本草經約記「得接網際網路、語音轉板,郵繳或向經要記代收之機 構收納罰級」者,得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限 納罰級。 2.本軍校与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後我決」者,須依感到業日期,成 所,将本通知草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孩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5起程,檢相關證據及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或罰機關(即感到案流程) 否知感十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心感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21日填單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物件無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單位 應到 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所 裁決處 違規 事實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第33條1項 01 款 05 違反 法 法條 處罰條例: 條 保 證 舉發國道公路警察局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公里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BEE72078905000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 |電話: 03-4718083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警員鄭细融 088270 |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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