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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公佈最新「國道主線實施開
放路肩作業規定」,針對現行高速
公路實施開放路肩之路段使用規定
進行調整,其中明訂未來車輛於開
放路肩行駛時,最高車速限制在
60 km/h 的原則,而若開放路肩終
點銜接交流道或匝道出口者,車輛
在出口前500 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
車道,相關規定將於109 年2 月17
日正式實施,屆時請用路人於通行
2020年2月16日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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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路肩行駛新規定2/17 上路,
原則限速60公里,出口前500公
尺不得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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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道尖峰時段常會開放路肩,不過由於此時主線大多車多壅塞,為避免路肩車速過快引發安全疑慮,高公局發布「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開放路肩路段時速限定60公里,另外,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匝道,為減少路肩、主線交織,新規定也限制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違者可處置3000元以上罰鍰,2月17日起實施。
    6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開上國道有時能走路肩,但您知道這裡速限幾公里嗎? 空班馬出動,準備抓不守規定的人 舉起雷射槍,雙腳一站穩,開始隨機測速 行駛在路肩新規定,不能超過60公里,正式實施不到三個月 國三大隊的轄線的話,從台中一直到西螺這個路段的話,我們總共取締了194件路肩超速的違規 似乎不少駕駛都疏忽了,甚至有氣象專家都PO出紅單,以自己的案例提醒 一沒留意車速,瞬間五千塊就繳入國庫 今年二月高工局宣布新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車速不能超過60公里 駕到出口前500公尺不能再開回主線車道,否則違規罰款介於三千到五千元 以國道一號來說,某些路段路肩是每天固定尖峰時段開放,另外則看車流量而定,臨時開放通行 行駛在國道路肩,但小心速限有差,千萬別貪快,否則違規被拍下,荷包大失血
    9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很多人不知道,目前國道開放路肩行駛,往下一出口限速 只有60公里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在國高速公路上 行駛開放路肩 不僅限速60 更不可以駛回主線車道 否則4000元就飛了 你們一定要小心注意喔 路肩速限60,所以不要走路肩
    6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汽車行駛「國道」開放路肩之路段,不僅限速60公里,更不能駛回原主線車道,否則4000元就飛了!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轉六分局交通組通報 一、 台74線本(17)日起開始實施橡膠伸縮縫工程(工期至9月21日止、全天候24小時施工),施工範圍為台74線(五權西路至朝馬路段)雙向24道,並採雙工區(東西向)同時進行,每道施工時,外側施工不開放路肩,中內側施工時開放路肩。 二、 施工期間建議民眾改道路線 (一) 國道3號經台74線往臺中市區車輛 1、 國道3號南下建議改經彰化系統交流道由國道1號王田、南屯或台中交流道下,再接往臺中市區。 2、 國道3號北上建議提前由國道3號烏日或中投交流道下,接臺中市環中路8段或台63線中投公路往臺中市區。 (二) 行駛台74線車輛 1、 南下提前由西屯或廣福交流道下,改行橋下平面道路。 2、 北上提前由成功或永春交流道下,改行橋下平面道路。 (三) 經市區道路往台74線車輛 1、 往西屯、北屯車輛請行駛橋下平面道路,至西屯或廣福交流道上台74線。 2、 往快官、彰化車輛請行駛橋下平面道路,至永春交流道上台74線。 三、以上請各單位加強宣導,以減少交通衝擊。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目前國道高速公路運用科技執法概況 本局目前使用之科技設備及取締項目如下: (一) 以雷達及雷射測速設備取締超速及慢速車,另搭配攝錄設備取締未保持安全距離。 (二) 以攝錄設備採證行駛路肩、未繫安全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三) 協請高速公路局於交流道建置高解析度攝影機取締插隊、跨越槽化線及雙白線行駛。 (四) 雪山隧道科技執法系統,取締超速、慢速,跨越雙白線行駛及惡意逼車。 二、科技執法未來規劃 (一) 重量管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規劃於國道1號岡山地磅站試辦動態地磅檢測,預計本(107)年12月初完工。未來可先篩檢不須靜態過磅車輛免進入地磅站,可舒緩現行大貨車排隊等候過磅,導致主線車流受阻及引發事故的情形。 (二) 速度管理:區間平均速率執法技術(ASE, Average Speed Enforcement)在許多國家已有採用,包括澳洲、奧地利、荷蘭等國,均獲得良好評價與效果。未來可研議以現有電子收費ETC門架所取得資訊,來換算車輛區間平均速率,取締惡性嚴重超速違規。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林智群律師 20 小時前 · 《高速公路塞車,該做什麼事情保護自己?》 前幾天有一個新聞, 國道一號南下大灣交流道路段,昨傳出2死5傷重大車禍,一輛大貨車未注意前方匝道車流回堵,追撞波及前方5輛轎車,大貨車車身傾斜滑行,底盤削去其中一輛轎車車頂,車體變形幾乎成為廢鐵,車內一名林姓台積電員工頭顱被切半,當場慘死,另輛轎車吳姓女駕駛也昏迷送醫不治,肇事司機訊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其中一輛遭撞轎車的行車紀錄器錄下接續碰撞聲,接著後方一輛被撞轎車突然從路肩暴衝,車內女駕駛驚嚇說:「夭壽喔!有夠倒楣!」好端端排隊準備下交流道,竟被撞。 有時候在高速公路上或下交流道,會遇到塞車, 一般人大概就是停車而言, 甚至趁機打電話或看手機, 其實這樣非常危險! 因為你知道前面塞車,後面的車子不一定知道, 後面車主眼中,前車(你的車子)形體變化不大, 是行駛中還是停下來?後車看不太出來的! 你不撞別人,人家可能來撞你! 這時候應該做什麼事情? 開啟「危險警告燈」(雙閃燈)警告後車, 才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我遇到塞車,一定是開啟的, 效果很明顯,後車幾乎是立刻減速, 然後就會看到後面車輛也開始開雙閃燈, 你就知道後車知道前面塞車了! 法律其實也有規定,只是大家沒注意而言!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結語: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上碰到塞車, 按下「危險警告燈」,不但是權利,還是義務!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 限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 單,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 里,竟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 人應該很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 慢!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宣被通知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人(執)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 注 年月日 種類(深藍 女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物件無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2.本草地勾起了颁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感到業日期,或 斯·持本通和草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共中建现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草記載之應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保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事實 違反 法條處罰條例 應列 48新北市政 案慮府交通事件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號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2-2909913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1號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20602D32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檢舉日期:1120304 檢舉案號: RV-2023030400053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B 車輛 種類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營業大貨車 (白, 國瑞) 112年 02月 26 日 15 時 25 分 國道1號南向(林口B出口匝道) 應到 案處 所 違規 112 # 06 A 02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納罰鍰。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處罰條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遭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項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木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盤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4月 18 B 填單 KLL-6575 ] 舉發 單位 應到案處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電話:07-3629902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32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 中心 代保管 物 件 保 險 證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ZAB249982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填單人 電話:02-29095244 職名章 第 33 條 1 項 04 款 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KLL+17657504500 警員尤偉倫 F4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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