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行政院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 9日 發文字號: 考銓二字第11400039261號 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6152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三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其餘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气 院长周弘憲 院長卓榮泰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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