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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政院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 9日
發文字號:
考銓二字第11400039261號
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6152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三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其餘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院长周弘憲
院長卓榮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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