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年限 號 法 民事違約賠償事件 速別 受文者 劉政雨 副本收受者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專員 陳 先生/小姐 擬 法務員 發 文 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5日 字號 2510223140955805 電話: 02-77212177 主旨:茲請 台端於文到五日內儘速繳清,如逾期未付,即依法訴追。 嫌,將一併訴追。 一、台端向本公司分期付款辦理樂分期平台-自營借款分期,至今積欠本公司之分期款項,計有新台幣: 84690 元整尚未繳納。 經本公司多次要求繳款均拒,現故意逃避置之不理有續意之逃匿嫌疑並且違反契約規定,已構成債務不履行。如涉有刑事罪 二、如 台端未能於文到五日內移轉有關款項,即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三、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進行查封財產,其相關訴訟及執行費用概由 台端負擔。 四、縱使刑之執行完畢,本公司依法仍可對此帳款請求給付,而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五、希 台端自行至郵局繳付或與法務專員 陳 先生聯絡,以免訟累。如您收到本函時已繳款,則請勿理會此函,造 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 繳款方式:一、ATM 凱基銀行(銀行代號 809) 帳號 39309731409558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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