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於新法規施行(107年7月1日)前與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有什麼差異? 所得替代率在學術研究上,可作為退休計畫或退休方案的主要測量方法,但根據新法規現行條文,公、教年改「所得替代率」最高75%、最低 45%(系爭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就是一種服務年資的對價關係,依法確定後即無溯及適用的問題。新法規施行後退修者而言,任職滿30.5年,替代率為68.25%;退休薪點625薪點,107年1月1日本薪是48505元,歷經111年1月1日調增4%,113年1月1日調增4%後變成52463元。113年退休法定退休所得71612元(52463*2*0.6825) 退休公、教人員於新法規施行(107年7月1日)前退休生效者,自施行日開始,優存二年半歸零,並連續10年每年減少1.5%,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任職滿30.5年,113年替代率為60.75%,退休薪點625薪點,本薪為48505元,雖歷經111年1月1日調增2%,113年1月1日調增4%(以上年度核定退休金為基礎)就成為62517元。 結論: 上揭事實證明,學術研究方法無權改變年資的對價關係、新法規施行後,即具備同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法用「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持續十年調降所得替代率,重新計算退休所得,造成實質不正義的事實。(62517小於71612)無法達成年改「相同年資相同退休金」的改革目的,相關機關應依大法官釋782號第5項(783號第5項)解釋文意旨儘速修正。證明國民黨提案合情合理合法!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Order By:

41 articles

Next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