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 被傳人 330 地址 身分證字 號 E120753678 桃園市經國路872號 先生 性 別 男 姓名 呂國慶 女士 出 生 年月日 51年10月10日 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900276號 洗錢防制法案件 案由 應 到 日 期 到期 113年04月15日下午19時 應到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處 所 下次應到 日期 年 由本署(刑事報到處)指引至 年 月 月 第078偵查庭/詢問室 日 日 午 午 時 分 時 分 本案偵查不公開,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備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即命。 註 此傳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1 注 5 意 12345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命得拘提。 3、被傳人應攜帶此傳票及國民身份證向刑事報到處報到。 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 當事人如有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庭:如為書證,併請備妥 影本一份到庭:如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 住址,以利傳訊。 6. 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 7, 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屬「為民服務中心」詢問。 8, 停車不便,請搭大眾運輸工具。 項 書記官 書記官 謝宗翰 檢察官 傳票專用章 附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嫌疑人) 呂國慶 註 檢察官 賴向陽 傳票專用平 中 華 民 國 04 月 15 日 (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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