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Article ID: 3axlrxznbm307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Order By:6 articles
- 逆風的烏鴉 38分鐘. 各位觀眾,見證奇跡的時刻到了: 火力發電91.127% 風光發電0.021% 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台電系統各機組發電量(單位MW) 更新時間-2025-06-09 20:30 各能源別即時發電量小計(每10分鐘更新): 總計: 34501 MW 核能(Nuclear) 0.0 輕油(Diesel) 67.4 0.000% 0.195% 燃煤(Coal) 8417.9 水力(Hydro) 1562.1 24.399% 4.528% 汽電共生(Co-Gen) 1542.0 4.469% 風力(Wind) 0.021% 7.1 民營電廠-燃煤(IPP-Coal) 1686.8 太陽能(Solar) 0.0 4.889% 0.000% 燃氣(LNG) 12963.4 其它再生能源(Other Renewable Energy) 40.8 37.573% 0.118% 民營電廠-燃氣(IPP-LNG) 6162.4 儲能(Energy Storage System) 1450.9 17.861% 4.205% 燃油(Oil) 600.7 1.741%1 人回報・1 年前
- 111年 政府輔導補助款 申請項目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_qFtlEkBQ-cWVjzmp8QXNFBrVBRjx8Fz/view?usp=drivesdk1 人回報・4 年前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54758191275303/permalink/4574249119326166/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是觀音國小老師傳的 請問是真的嗎 轉知大社分駐所的提醒: 近日大社轄區有發生學生遭成年男子強制猥褻案件,查該男子為本分局列管性對象,本所持續加強監管,近日犯嫌應撤銷假釋、發回監所執行。然仍需大社所轄各級學校老師代為向師生宣導告知~ *煩家長協助宣導一下⋯1 人回報・5 年前
- 今天早上 突接獲台電 通知 11月16日 上午10點到12點,我們這邊要輪流停電, 希望我們 用電的電腦及醫療設備全部要停擺, 台灣目前正是缺電的 時候, 到底要核電或反核電? 真是讓人深思, 執政的政府 是否知道民生的疾苦?1 人回報・5 年前
- 【於法無據、於理無憑,請立即停止現今所有警察防疫稽查勤務】 越來越多朋友分享我上級可怕的政策,現在不只是勤務中加強取締未戴口罩,甚至是特別規劃勤務「查緝未戴口罩」、「勸導違規民眾戴口罩」,這確實令我非常擔憂。 如果今天是配合主管機關的稽查活動,勉強還能說的過去;但如果是要警察獨立執行,我完全找不出它的適法性。 首先,警察絕對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的管轄權。 這並不像交通違規有依法賦予警察稽查權,傳染病防治法有其專屬管轄權。通篇傳染病防治法「警察」只出現3次:「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從事防疫工作」、「警察發現病人或其屍體應通知」、「不服醫療機構隔離指示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警察協助」 行政法最基本的「管轄權法定原則」,非依法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縱使要解釋為主管機關委託警察執行稽查也於法無據,況且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須依法公告,然而基層員警連個公文都沒看到,只有長官在LINE上的指示而已。 先有管轄,始有職權,才有行政程序,這是法治國之基本原則,也為行政程序法第34條所明文;反之一但沒有法律基礎,所有的行政行為,無論是處分、指導、事實行為,皆為違法。原本無管轄權之機關所為行為,除非因委任或委託之關係,從上級或平行之機關獲得授權,否則即屬有瑕疵之處分行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196號判決)。 就算要辯解說「我們不是讓警察裁罰,只是要他們去調查」,所謂行政調查也是侵犯人民自由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沒有法律依據要如何執行?人民也沒有配合的必要,只是讓第一線員警更為難堪。 要求基層員警去執行無法律依據之工作,讓員警背負著高度生命危險,但行政行為若有重大瑕疵依法撤銷,而員警將被追究過程的違失行為,甚至會受到懲戒與付出賠償,各位長官能置身事外? 那這算是「行政協助」嗎?很遺憾,這完全與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要件與程序不符。 就算退一萬步要認定它是行政協助,行政協助僅是補充性質協助,不可取代請求機關的核心任務,「職務協助範圍限於行政程序上必要的特定部分行為,不得全包所有行政任務。」(李震山:2020:73),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9590號)。是以行政程序法第19條都有寫明「主管機關不能獨自」,程序進行主管機關仍應在場行使其職權,警察僅在其職務內為必要的協助,大多是警戒、秩序維持,不可能取代主管機關而為取締任務。 實際上,目前警政署公告有關衛生單位管轄權的「斃死禽畜非法流用案件查處作業程序」與「協助取締違反菸害防制法作業程序」,都有寫明「會同主管機關稽查人員」、「通知衛生機關派員查處」等字句,仍由主管業務行政主體在場依其職權採取行政行為,顯然警政署也明白這個法理,警察機關逕以違反無管轄權事項採取行政作為,根本為程序上重大瑕疵。 過去要求基層派出所去取締菸害防制法、廢棄物訂定績效目標,這些我們就算了,就當作是被長官跟主管機關凹了;然而現今疫情威脅正甚,為何各位長官要讓基層冒不必要的生命危險,去做根本不合乎法令的事? 再者現今所謂「取締程序」根本毫無標準,就我所知已有「填寫紀錄表移送」、「有錄影畫面即可」、「要先寫勸導單等勸導無效才算」、「帶返所製作筆錄」等多種作法,且沒有一個是衛生機關的執行程序,表格全部都是警察自己發明的,要怎麼說是依法行政? 我們再假設主管機關真的委託警察移轉管轄權好了,請問為何可以「勸導」?行政罰法第19條寫明僅有最高3000元以下處罰項目可以勸導免予處罰,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違反管制措施是3000以上15000以下罰鍰,通篇也無規範可以勸導,所謂「勸導」根本於法無據。 我就直說了,現在這些勤務,根本就只是上級想要增加媒體曝光度,違法編排勤務,迫使基層員警違法行政,讓員警與人民陷入生命危險,「勸導要有相片回報,員警應入鏡」是哪門子的防疫措施? 「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實施計畫」說明警察之任務為「監護隔離、注檢與協助查尋、查處非法入境、執行隔離封鎖、警戒、管制、戒護、協助犯罪偵查、查處假訊息、強制執行,並蒐集疫情治安預警情資,依法排除抗爭、防制騷、動亂事件」。如果上級連自己訂的計畫都可以無視,我們還能稱之為「依法行政」嗎? 全體基層員警從去年疫情爆發以來皆戰戰兢兢,無不努力配合上級所交辦工作,就算明明那是劃分給衛生、民政之業務範圍,基層員警仍盡力而為,滿足所有長官的要求;現在面臨重大威脅,我們也已經做好心理準備,許多員警都在討論該如何確保管制、封鎖該如何封鎖、如何警戒重要機構…… 但原本以為應該有萬全應變計畫的政府高層、地方首長、警政長官,僅僅是走一步做半步,現在要我們冒著生命危險去做根本不屬於警察職權且不必要的工作,就算平安健康還要面臨後續的法律責任,各位長官僅在媒體前各種宣示,基層同仁的心寒有誰知? 若政府高層、地方首長、警政長官有良知,請讓警察機關做好真正該做的事,讓我們有充分的人力與資源,準備應對未來各種緊急狀況,而不是把連防護衣都沒有的基層警員推入死地。 請各位長官不要把災難當成秀場,更停止你們的殺人行為。 參考資料: 李震山(2020)。警察行政法論 : 自由與秩序之折衝(五版)。 臺北市:元照出版社。 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 (七版)。 臺北市:陳敏發行。4 人回報・5 年前
- 在家上課的鐘聲🔔 有需要請自行播放1 人回報・5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