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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回報5 年前
【於法無據、於理無憑,請立即停止現今所有警察防疫稽查勤務】

越來越多朋友分享我上級可怕的政策,現在不只是勤務中加強取締未戴口罩,甚至是特別規劃勤務「查緝未戴口罩」、「勸導違規民眾戴口罩」,這確實令我非常擔憂。

如果今天是配合主管機關的稽查活動,勉強還能說的過去;但如果是要警察獨立執行,我完全找不出它的適法性。

首先,警察絕對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的管轄權。
這並不像交通違規有依法賦予警察稽查權,傳染病防治法有其專屬管轄權。通篇傳染病防治法「警察」只出現3次:「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從事防疫工作」、「警察發現病人或其屍體應通知」、「不服醫療機構隔離指示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警察協助」

行政法最基本的「管轄權法定原則」,非依法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縱使要解釋為主管機關委託警察執行稽查也於法無據,況且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須依法公告,然而基層員警連個公文都沒看到,只有長官在LINE上的指示而已。

先有管轄,始有職權,才有行政程序,這是法治國之基本原則,也為行政程序法第34條所明文;反之一但沒有法律基礎,所有的行政行為,無論是處分、指導、事實行為,皆為違法。原本無管轄權之機關所為行為,除非因委任或委託之關係,從上級或平行之機關獲得授權,否則即屬有瑕疵之處分行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196號判決)。

就算要辯解說「我們不是讓警察裁罰,只是要他們去調查」,所謂行政調查也是侵犯人民自由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沒有法律依據要如何執行?人民也沒有配合的必要,只是讓第一線員警更為難堪。

要求基層員警去執行無法律依據之工作,讓員警背負著高度生命危險,但行政行為若有重大瑕疵依法撤銷,而員警將被追究過程的違失行為,甚至會受到懲戒與付出賠償,各位長官能置身事外?

那這算是「行政協助」嗎?很遺憾,這完全與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要件與程序不符。

就算退一萬步要認定它是行政協助,行政協助僅是補充性質協助,不可取代請求機關的核心任務,「職務協助範圍限於行政程序上必要的特定部分行為,不得全包所有行政任務。」(李震山:2020:73),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9590號)。是以行政程序法第19條都有寫明「主管機關不能獨自」,程序進行主管機關仍應在場行使其職權,警察僅在其職務內為必要的協助,大多是警戒、秩序維持,不可能取代主管機關而為取締任務。

實際上,目前警政署公告有關衛生單位管轄權的「斃死禽畜非法流用案件查處作業程序」與「協助取締違反菸害防制法作業程序」,都有寫明「會同主管機關稽查人員」、「通知衛生機關派員查處」等字句,仍由主管業務行政主體在場依其職權採取行政行為,顯然警政署也明白這個法理,警察機關逕以違反無管轄權事項採取行政作為,根本為程序上重大瑕疵。

過去要求基層派出所去取締菸害防制法、廢棄物訂定績效目標,這些我們就算了,就當作是被長官跟主管機關凹了;然而現今疫情威脅正甚,為何各位長官要讓基層冒不必要的生命危險,去做根本不合乎法令的事?

再者現今所謂「取締程序」根本毫無標準,就我所知已有「填寫紀錄表移送」、「有錄影畫面即可」、「要先寫勸導單等勸導無效才算」、「帶返所製作筆錄」等多種作法,且沒有一個是衛生機關的執行程序,表格全部都是警察自己發明的,要怎麼說是依法行政?

我們再假設主管機關真的委託警察移轉管轄權好了,請問為何可以「勸導」?行政罰法第19條寫明僅有最高3000元以下處罰項目可以勸導免予處罰,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違反管制措施是3000以上15000以下罰鍰,通篇也無規範可以勸導,所謂「勸導」根本於法無據。

我就直說了,現在這些勤務,根本就只是上級想要增加媒體曝光度,違法編排勤務,迫使基層員警違法行政,讓員警與人民陷入生命危險,「勸導要有相片回報,員警應入鏡」是哪門子的防疫措施?

「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實施計畫」說明警察之任務為「監護隔離、注檢與協助查尋、查處非法入境、執行隔離封鎖、警戒、管制、戒護、協助犯罪偵查、查處假訊息、強制執行,並蒐集疫情治安預警情資,依法排除抗爭、防制騷、動亂事件」。如果上級連自己訂的計畫都可以無視,我們還能稱之為「依法行政」嗎?

全體基層員警從去年疫情爆發以來皆戰戰兢兢,無不努力配合上級所交辦工作,就算明明那是劃分給衛生、民政之業務範圍,基層員警仍盡力而為,滿足所有長官的要求;現在面臨重大威脅,我們也已經做好心理準備,許多員警都在討論該如何確保管制、封鎖該如何封鎖、如何警戒重要機構……

但原本以為應該有萬全應變計畫的政府高層、地方首長、警政長官,僅僅是走一步做半步,現在要我們冒著生命危險去做根本不屬於警察職權且不必要的工作,就算平安健康還要面臨後續的法律責任,各位長官僅在媒體前各種宣示,基層同仁的心寒有誰知?

若政府高層、地方首長、警政長官有良知,請讓警察機關做好真正該做的事,讓我們有充分的人力與資源,準備應對未來各種緊急狀況,而不是把連防護衣都沒有的基層警員推入死地。

請各位長官不要把災難當成秀場,更停止你們的殺人行為。

參考資料:
李震山(2020)。警察行政法論 : 自由與秩序之折衝(五版)。 臺北市:元照出版社。
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 (七版)。 臺北市:陳敏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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