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大各位親友注意一下: 一、警政署自11月起將針對汽機車行經「閃光紅燈、停車再開標誌或是畫有停字」路口未依規定「停車」後再行之違規執行取締,取締法條及項目分別為: 1.汽機車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60-2-3 2.騎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45-1-15 二、上述二項為執法重點,並以攔停為主,為避免爭議,如有執行上述違規取締勤務的學長姐,請務必全程蒐證(並請事先攝錄路口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 三、勤務自11月1日起開始執行,前2個月是重點時段,再麻煩大家!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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