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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回報4 年前
提醒大各位親友注意一下:
一、警政署自11月起將針對汽機車行經「閃光紅燈、停車再開標誌或是畫有停字」路口未依規定「停車」後再行之違規執行取締,取締法條及項目分別為:
1.汽機車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60-2-3
2.騎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45-1-15
二、上述二項為執法重點,並以攔停為主,為避免爭議,如有執行上述違規取締勤務的學長姐,請務必全程蒐證(並請事先攝錄路口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
三、勤務自11月1日起開始執行,前2個月是重點時段,再麻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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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先聲你好,你剛騎車從旺盛街東向西經過這個路口時,沒有停車再起,你的駕駛行為已經違規了。 這樣有違規?什麼違規? 先聲,行經5號字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滯標誌時,你應在進入路口前暫時停車,確認左右方無車輛才可以繼續向前,而不是直接通過路口。 我也確認沒有車才通過的啊,這是違反哪條規定? 按停車再開的規定,可依道交45條一項15款規定開法,且停車再開,通過路口才是最安全的。 再麻煩先聲出示你的證件。 汽機車預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誌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15款,處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標誌。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慢標誌。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紅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黃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汽機車預閃光紅燈號字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無號字交叉路口要左轉彎時,應提早打方向燈並騎到路口中心處等待左轉。 轉之前要特別注意禮讓對象直行車,確認安全距離足夠後才可以起步。
    24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新的法條 遇見閃光紅黃燈!需要停車再開!否則會開單!現在全國同步加強取締,請汽機車駕駛人注意,以免荷包失血。
    20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在機車一騎過路口遭屏東警方攔下﹔ 行經閃紅燈的路段沒有先停車再 執行﹔機車騎士遭警方取締開單沒多久﹔ 女騎士經過同一個路口同樣被警方 攔下﹔聽到要開罰還一頭霧水﹔ 來到另一個閃紅燈路段﹔ 後至同樣紅燈閃不停觀察機車騎士大部分 在路口直接騎過去幾乎沒有停車再騎﹔ 警方交通大執法把閃紅燈路口列為取締違規重點﹔ 大多民眾以為閃紅燈的路口只要稍微停頓 就可以﹔標準做法是真的在路口停等一下確認安全 再啟動前進否則罰還六百起跳最高一千八百元﹔ 屏東警方在義肇市路口交通大執法﹔ 騎車開車遇到閃紅燈路段得特別當心以免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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