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Article ID: 3s1vs1pznc32b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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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一篇的諮詢沒有給出確實的評論,到底是真的還假的呢?1 人回報・4 個月前
- 地方稅 補發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114年 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鄭恩 稅額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 收據聯:本聯經收款蓋章 後,交納稅義務人收執,作 衝炒憑證 日息 管理代號:F28281011405410201500001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統一編號: 改訂人員核章: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繳納期間:自114年05月01日至114年05月31日止因 改訂自114年10月01日至114年10月31日 本 稅 W滯(怠報金 ○核定補徵利息 X行政救濟年 加 計 3,647 項目 Z逾限繳日加徵滯納金 應納金額合計 滯納金核算日期 3,647 公庫 Z逾核算日 計算 天加徵滯納金 (元) 繳納復查決定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 應納稅額三分之一 納稅義務人蓋章 樓 課稅標的 稅籍編號: 28412015000 說明: 一、逾繳納期間(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 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繳款書上已載有核算日期者,逾核算日期繳納時,請公庫計算自核算日期起至繳納之日止 應加徵滯納金一併徵收。 QR-Code專區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行 (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 (用程式(APP)掃描下 二、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查(僅適用 方QR-Code行動條碼1 人回報・9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