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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
補發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114年 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鄭恩
稅額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
收據聯:本聯經收款蓋章
後,交納稅義務人收執,作
衝炒憑證
日息
管理代號:F28281011405410201500001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統一編號:
改訂人員核章: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繳納期間:自114年05月01日至114年05月31日止因
改訂自114年10月01日至114年10月31日


W滯(怠報金
○核定補徵利息 X行政救濟年
加 計
3,647
項目
Z逾限繳日加徵滯納金
應納金額合計 滯納金核算日期
3,647
公庫 Z逾核算日
計算
天加徵滯納金
(元)
繳納復查決定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
應納稅額三分之一 納稅義務人蓋章

課稅標的
稅籍編號: 28412015000
說明:
一、逾繳納期間(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
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繳款書上已載有核算日期者,逾核算日期繳納時,請公庫計算自核算日期起至繳納之日止
應加徵滯納金一併徵收。
QR-Code專區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行
(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
(用程式(APP)掃描下
二、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查(僅適用 方QR-Code行動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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