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訂購資料查證,長期無法與你本人聯繫,疑似妳故意訂購產品,在商家寄貨之後有故意不取貨嫌疑,逃單行為,對此進行備案對你全部對聊已經進行審核,如果查證屬實是惡意欺詐行為,根據相關法務明細,現再次通知你於今日處理相關事宜,否則即將進入申訴程序,擬定納入臺灣司法院失信人員系統,建立失信消費者執行名單,并且將處罰金30萬元,依照《民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的規定拘役20-30日以及民法第184條處理! 現給你本人10小時間,妳於商家聯繫處理,協商成功取貨,可撤銷本次提告!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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