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3061 號 茲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國防部部長 顧立雄 軍人待遇條例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公布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七種: 總統府公報 、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 加給之。 2 第7796號 二、 、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 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 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 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 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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