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過戶與交割 乙方於繳交全部買賣價金之後,甲方方有過戶交割買賣標的物之義 務。 乙方交付全部買賣價金後,應於113年11月18日前與甲方約 定時間至標的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完成辦理買賣標的物過戶事宜,並 同時交割買賣標的物。 第五條 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 乙方聲明已自行確認買賣標的物之形式與實質效力,且聲明任何甲 方曾提供之說明文件與資訊,均僅供參考,而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 前自為完整且獨立之評估,且拋棄任何得對方就買賣標的物得主 張之一切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且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 甲方買回本股票。有關買賣標的物所涉及之任何法律關係或爭議, 乙方同意均由其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概與甲方無涉。 第六條違約及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按期依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付款方式給付款項或違反本 契約其他約定而無法補正(含補正對甲方無實益)者,甲方即得逕 行解除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除前開情事外,乙方如違反本契約之 約定者,其情形可補正者,經甲方定期催告仍不履行時,甲方亦得 解除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如經甲方解除時,甲方有權同時沒收乙方已交 付之價金,充作違約之損害賠償,如因此造成甲方損害,甲方仍得 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 保密義務 乙方就本契約所載之總價金及讓與條件(以下合稱保密資訊),除甲 方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與第三人知悉。乙 方並應採取合理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保密資訊之機密性。 2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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