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監察院 檢舉函 監察院 THE CONTROL YUAN 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二段 213號4樓 認識監察院 監察委員 國家人權委員會 監察成果查詢 資訊公開 便民服務 電話:02-23583152 電子郵件: 陳情信箱 發文日期:114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侯漢廷議員辦公室函字第2025032001號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主旨:113年總統選舉擬參選人賴清德以「賴桑小舖」販售競選小物, 說明: 二、 屬於政治獻金,卻匿未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至為明確,請貴 院比照柯文哲案件,予以裁罰或糾彈。 114年3月19日監察院新聞稿指出「競選小物販售收入均 屬政治獻金」「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 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 熊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 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 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賴清德及競選團隊於112年11月17日宣傳「賴桑小舖』明 白表示販售「募款小物」顯然符合前述監院所指「競選小物販售 收入 均屬政治獻金」規範(附圖) 三、 114年3月20日,民進黨發言人韓瑩透過自錄影片指出,赖 桑小舖「後期為了回應支持者需求,故無償授權予民間公司自行 販賣選舉商品,且販賣商品皆有開立發票,並由民間公司自負盈 虧。」顯然亦符合前面監察院所述「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等 要件。然其交由民間公司自行販賣之選舉商品,是否有存入政治 獻金專戶、開立收據或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申報書? 四、 賴清德及其競選團隊,透過民間公司販售税選小物,與柯文 哲透過木可販售競選小物,樣態相同,赖清德是否「故意區未申 * 陳情事项之行政救濟或民事、刑事訴訟程序,是否還在進行中?目前之速度為何?(必填) 監察院別雙標 快查賴桑小舖 第 侯漢廷 @houhanting 侯漢廷為民請命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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