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第0072 1 2 4 5 12 制執行,逾期將依法追訴 刑法第339條 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了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了人財務交付考 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五 以下罰金 切勿心存僥倖 + 4 希勿自誤 本存證信函共 頁,正本 / 份,存證費 元 副本 A 份,存證費 元。 附件 加具正本 加具副本 元。 元 元,合計120元。 15.9.32 年月 日證明 本內容完全排序 主管 備 一、存證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 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燈之。 二,在 頁 行募 註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 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路端正。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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