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正 本 文山指南 郵 局 一、寄件人 局存證信函用紙 詳細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187號11樓 SECTOR BRER 姓名: 存證信函第0072 號 詳細地址:臺中市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346-8號 副本 三,收件人 姓名: 詳細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5 6 7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113年11月09日與 本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於113年11月1 9日單方面違反合約條款 , 故應賠償本公司合 作金及違約金共計新台幣210 000元整 五 上述情況有協議書 錄音以及LINE對話 記錄 且有轉帳明細為憑 特函限台端連絡徐 偉剛先生 , 並依約定應於民國113年11月 26日七日內完成還款 . 否則將自催告還款期 九 限期滿之日起 , 依民法第20條規定加計年 + 利率百分之五支法定利息 並聲請支付命令强 本存證信函共 2 頁,正本 / 份,存證費 元 副本 A 附件 份,存證費 張,存證費 元, 元, 黏 貼 加具正本 份工存證費 元, 加具副本 經 郵局正 15.92 日證明副本內容完全相b 年月 一、存證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爭議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 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甲1 Ep 二、在 頁 行第 註 郵 郵 塗改 格下增刪 字 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Ep ) 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刪 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主管 張如南 票資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 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甲 15922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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