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可加入會員申請簡訊通知服務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V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1004D48 戈行為人) 言駛人民眾檢舉 性別 男 女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檢舉日:113/08/09(通知聯)新北市警交大字第 CA1078356 地 址 本單可至郵局或超商門市繳納罰鍰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號 附採證照片 出生 年月日 年月 駕照或身份 代保管 日 「證統一編號 物件 無 二牌號碼 1117-QL 車輛 自用小客車 種類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劉吉雄 -主地址 地址 | 同駕駛人(或 - 行為人)地址 241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24號七樓之5 三規時間113年08 年08月09日17時28分 三規地點 中和區中正路(與錦和路口) 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 違規 事實 到案日期 113 年10 月 04 日前 1. 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鍰。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注 1 項 03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900 元) 元) 項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 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 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內到案。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鍰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緩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華民國113年08 月20 日 違反第45 法條 第 應到 案處 所 48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17B4QL++00900 政府。 舉發 單位 中和分局 ((02)2245-3650 填單人 小隊長彭非萍 職名章 填單 舉發員警:何政霖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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