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 本律師函受容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容軒公司)及江彩 鳳女士(下稱委託人)之委辦理。 二、據上開當事人表示, 委託人近日遭有心人士刻意炒作散布 多則已澄清之不實謠言, 更有網路社群平台用戶對其汙辱 詆毀,對於此等惡意行徑,委託人已公開昭示將訴諸法律, 不再姑息之決心。 然容軒公司於日前發現網路社群、論壇 等平台上, 仍有同業留言對委託人加以侮辱謾罵及影射詆 毀, 容軒公司當下已立即蒐證保存, 經與委託人研議後, 委託人決定委請本所發函聲明警示。 三、經本所瀏覽網路社群、論壇等平台上評論及下方留言, 有 大部分用戶之留言內容已涉及侵害委託人之名譽權, 依民 法第 184 條第 1 項及第 195 條之規定, 委託人得請求該等 用戶負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等民事責任;此外, 並有部分 用戶之留言亦同時涉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第 310 條第1、2項之誹謗罪等刑事責任。 就此, 本所謹 代為聲明如下: (一)請下表所言之網路社群、論壇等平台上及下方留言用戶在 本函發布立即自行刪除留言, 如或不然, 本所將依委託 人後續之委託, 依法訴究下列用戶之相關民、刑事法律 責任、希勿自誤。 用戶名稱 留言時間 06 29 19:21 06月29日19:50(李留言之回覆) 06月30日20:50(李留言之回覆)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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