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4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57 規定,請於期限內完成駕駛紀錄 查驗」 收件匣 mvdis 監理服務站 16:45 寄給我 v 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 通知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敬啟者: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資料中心比對結果,您的駕駛執照於 近期新增 違規點數2點,相關紀錄尚未完成法定程序。 特此正式通知,請依下列規範辦理: 1. 法源依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及相關規定,駕駛人如未依 限完成處理,將可能影響駕駛執照之效力。 2. 辦理方式 o 線上:請登入「監理服務網」於【駕駛人專區】查詢並完成處理。 o 臨櫃:可至臺北區監理所或各地監理站辦理。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服務專線:(02)2688-4366 3.注意事項 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將依相關法規辦理,並可能 影響駕照正常使用權益。 ← 回覆 → 轉寄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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