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 ☑ < 張明徳 2024.09.11 15:41 > [A] 地址 姓名 應執行 刑罰 先生 性別 女士 出生 年月日 傳票 命令 案號 案由 應到 日期 應到 「處所 備註 本件被傳人係 記 請到 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住居地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轄區外證明文件,向 執行檢察官聲請囑託執行。 入監服刑案件請攜帶健保IC卡。 一、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傳票,準時報到。 二、本傳票不收任何費用。 三、於本案有所請求,向本署遞送書狀時,務須記明案號、案由及股別。 注意 四、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依法拘提。 事項 五、專科罰金者,不必親自到署,可以委託親友至本署代為繳納罰金,或以現 金或匯票郵寄繳納,受款人請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匯款人應 寫受刑人姓名,信封上請註明執行案號、案由及股別。 六、聲請易科罰金時,請參考附件之聲請易科罰金須知,親自前來本署辦理。 七、如有疑問,請向本署執行科洽詢, 書記官 書記官 檢察官 監察 張全 華 民 月 ※一、如有招搖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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