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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給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17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
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
查照。
說明: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
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
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 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
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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