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3 熱79% 監理服務 17:34 寄給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17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 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 查照。 說明: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 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 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 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 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 轉寄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Ord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