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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17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
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
查照。
說明: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
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
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 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
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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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05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 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二)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三)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 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 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六) 案件編號: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回覆)
    8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17:43 总79% (三)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 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 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 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 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 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 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 回覆) 回覆 → 轉寄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過年快來了,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規則.... 1) 超出白色禁止 越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 紅燈右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 闖紅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鍰。 4) 超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 5)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免予舉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親愛的車主 您好: 監理服務網於114年12月1日進行例行資料比對時,發現您名下有一筆尚未完成確認的違規停放案件。 案件資料如下: ‧ 舉發日期:114年12月1日 ‧ 違規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7款 ‧ 應到罰鍰:新臺幣 900 元 ‧ 舉發單號:114-TW-2311-9862173 ‧ 確認截止日:114年12月1日(逾期將逕行裁決並加計滯納金) 請盡速登入監理服務網確認:監理服務網 溫馨提醒: 1. 若您已於現場或郵局完成繳納,可不予處理。 2. 如對本案有異議,可於期限內線上提出申訴。 3. 本通知僅寄發至您於監理服務網登錄的電子信箱。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41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20:00/例假日 09:00-17:00 感謝您的配合,祝您行車平安。 交通部公路總局 監理服務網 敬啟 發信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 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7/1 開、騎車吸 菸開罰 機車筆試題 庫題目增加 車輛懸掛吊 銷牌照或未 懸掛牌照處 罰額度提高 汽車車輪、 輪胎深度不 符規定處罰 額度提高 併排停車罰 鍰額度提高 新制上路 交通篇 中央社製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未來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 持香菸吸食、點燃致影響他 人行車安全,處新台幣600 元罰鍰。 包括機車考照筆試題庫將由 634題變成1606題。 車輛懸掛吊銷牌照或未懸掛 牌照,將被處以3600至1萬 800元。 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車 輪、輪胎深度不符規定處罰 額度,由1200元提高至3000 元。 併排停車罰鍰額度由1200元 提高至2400元,以提高遏阻 效果。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防止「檢舉魔人」,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警 察機關得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因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有機車騎士在法律三讀 通過後,仍因臨停紅線穿雨衣遭檢舉挨罰。交通部昨日緊急回應表示,雖然該條例將擬於 4月30日施行,但在4月30日前,不僅前述的穿雨衣個案,修正案中提及的46項違規項目, 包括未戴安全帽、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類似個案,都可免予舉發。 根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遭檢舉最多的前5名依序是:違規停車、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 用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以及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 交通部官員表示,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 正面表列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在修例實施之後,警察機關即不再受理民眾檢 舉,包括: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駕駛、違規超車、闖紅燈及駕車行 1;;33[m駛人行道等。 另檢舉同1輛汽車的同1違規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 舉發1次為限,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不予舉發,但原本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不 在名單內。
    2 人回報2 則回應4 年前
  • 市府將在違規熱點、停靠頻繁的50個公車站先裝監視器,可自動辨識車牌,並與交控中心連線;只要汽車違規停進公車停靠區,直接擷取影像、辨識車牌和車種,再傳給警察開罰單,不必等警察來拍照,臨停5秒鐘也可以取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違規在公車站10公尺內臨停或停車,最高可處罰600元或1200元,即使臨停上下車也不允許,民眾勿輕易觸法。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傳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位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21:37 < 1 VC4.CHQ-Mvdis監理信箱 <通行順利每一天,幸福生活到永遠> 4G 依據監理系統資料顯示,您所登記之車輛,於下列 時間及地點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 關規定,業經依法舉發,特此通知,請查明後於期 限內完成繳納及相關處理程序。 請於 114年7月26日(含當日)前 完成罰鍰繳納。 逾期未繳者,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 署強制執行。 繳納方式 為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您可選擇以下任一 方式辦理: 網路繳費:請至 監理服務網,點選「交通違規繳 費」服務項目。 ATM轉帳/ 網路銀行:依繳款單上所載之虛擬帳號 辦理轉帳繳費。 臨櫃繳納:至各區監理所/監理站/交通裁決所服 務櫃檯辦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