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gov.cn 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 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 罚;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 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 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 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 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的,由宗教事 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 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 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 措施。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境外网 站平台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 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实施网络行为, 参照本规范执行。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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