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三業派任所屬車 道路交通處新臺幣九千元以 輛出車營運,有違反汽管理處罰|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條例第二|並得按其情節,吊扣 之總重量、總聯結重|十九條之 其違規營業車輛牌 量,經公路主管機關行|二 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政調查後,確有未善盡 或定期停止其營業 管理責任者。 之一部或全部,並吊 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 則第十九 條第一項 前段 公路法第 七十七條 第一項 銷其非法營業車輛 之牌照,或廢止其汽 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及吊銷全部營業車 輛牌照。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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