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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交通部 第63 條 二、修正重點(2/2) 第63條之2 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 違規點數,逕行舉發 及民眾檢舉不予記違 規點數。 ● 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達 規點數2點,原以1 年1次為限,修正為 1年2次為限。 配合第六十三條刪除 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 點數之規定。1 人回報・2 年前
- 中華民國交通部 二、修正重點(1/2) 第7條之1 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 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第31條 之1第2項) 在橋樑、隧道、關環、障礙 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 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 (款)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 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 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 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 引(第50條第2、3款) •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 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人口五 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 項第2款) •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 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 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 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 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内 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12款)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 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 其他公共場所出人口或消防栓 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 2 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9 人回報・2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