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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回報2 年前
中華民國交通部
二、修正重點(1/2)
第7條之1
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
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第31條
之1第2項)
在橋樑、隧道、關環、障礙
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
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
(款)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
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
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
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
引(第50條第2、3款)
•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
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人口五
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
項第2款)
•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
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
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
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
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内
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12款)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
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
其他公共場所出人口或消防栓
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
2
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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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違停不只罰錢了事,還會被記點!/ 桃園即日起違停13地點,將記點罰鍰!一年累積12點還會被扣照,駕駛朋友請多留意。 【禁止違停】 1.橋樑 2.隧道 3.圓環 4.障礙物對面 5.人行道 6.行人穿越道 7.快車道 8.交岔路口 9.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10.消防車出口五公尺內 11.消防車入口五公尺內 12.不依順行之方向 13.併排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109年6月1日起~9日止【交通大執法】 請 三民里,新峰里請注意! 一. 行人不依規定穿越馬路[第78條第1項第3款罰金300元] 二. 車輛併排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臨時併排停車罰金300元或第56條第2項發金2.400元] 三. 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牌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學校、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處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罰金600元] 四. 行經台七線及台七乙線全日開啟車前燈! 以上等等交通法規敬請遵守! 🍑🍑🍑來山上要自意唷🍑🍑🍑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基準 調整違規記點標準 條款 |違規事由 原記點|新記點「備註 第31條之1 |行車中使用手機 1點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 2點 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安全距離 2點 |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點 第33條第1項第9款 行駛路肩 2點 |第42條 1點 第43條第1項第六 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 |第44條第2項 第44條第3項 |第50條第2款 |第50條第3款 第53條第2項 |第55條 第56條 「不依規使用方向點 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大型 車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行人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攜帶白手扶等 倒車未顯倒車燈或未注意其他車 |或行人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先測明車 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紅燈右轉 臨停 停車 1點 1點 1點 1點 3點 3點 1點 3點並 接受道罰鍰6000 講習 3點並 接受道罰鍰7200 安講習 1點 |罰鍰24000 36000 2點 1點 1點 1點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高市「保護行人路權」專案: 未禮讓行人罰1800。 (一)執行期:106年12月28日起至107年01月27日 (二)取締項目: (1)車輛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1、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2、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二)汽機車行駛行人穿越道 1、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 2、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交通部 2023.12.15 交通違規記點 全微調作法2 紅線臨停 不開放民眾檢舉,也不會記點(除非併排停車或停在消防栓前) 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沒有妨礙通行 勸導不舉發 臨停確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無法用勸導處理時 併排或消防栓5公尺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沒有妨礙通行 勸導不舉發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確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無法用勸導處理時會記點 不會記點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闖紅燈罰款: (紅燈右轉600,不打方向燈1200,🔄⚠️紅燈右轉視為闖紅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 ➡️機車罰1800元、小型車罰2700元、大型車罰3600元。 📢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罰款: 第48條第1項第2款 ➡️期限內繳納:600元。 📢超速照相罰款 @一般道路: 🛵機車罰款: (1)超速2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200元 (2)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400 元 (3)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600元 (4)超速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8000 元 (5)超速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2000元 (6)超速100公里以上繳納罰款: ➡️新台幣24000元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傳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位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昨日總統府則公布總統令,指出5項對行人威脅大的交通微罪仍維持開放檢舉,包含以下細項: 1、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可罰300元至600元 2、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可罰300元至600元 3、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可罰600元至1200元 4、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罰500元 5、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可罰600元至1200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 溫馨提醒請注意 *** 109年6月1日起桃園連續九天大執法。 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桃園市易肇事路段分別有桃園區的中山、中正及春日路,中壢區的環中東、中正及中華路,楊梅區的中山北、楊湖及楊新路,大園區的中正東、三民路、觀音區的中山路,大溪區的介壽、員林及康莊路,平鎮區的中豐路全段、延平及金陵路,龜山區的萬壽、忠義及振興路,八德區的介壽、興豐及中華路,龍潭區的中豐路全段、中正及中興路,蘆竹區的南崁路全段、南竹及南山路等路段。 自109年6月1日起連續九天大執法。 12項加強稽查取締項目包括; 1、闖紅燈。 2、酒駕。 3、超速。 4、機車不依規定二段式左轉或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5、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6、逆向行駛。 7、轉彎未依規定。 8、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9、行人未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10、年滿75歲高齡者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11、併排停車。 12、交岔路口、消防栓5公尺及路口10公尺停車。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