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經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 第18條規定,將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案之編號、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政府機關針對 方式、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 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 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掃描全能土 創建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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