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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經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
第18條規定,將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案之編號、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政府機關針對
方式、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
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
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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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6是「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不是「公民投票法」所指的公投! 11/26當日,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外,另一項投票是:「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投票」(即修憲複決投票)。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據上, 1. 複決投票時,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如果不去(領、投)複決票,或領票之後,投下「不同意票」,只要「同意票數『不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該修憲複決案,即不通過」。 2. 反之,如果「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複決案,即通過之」。 本次修憲案複決投票,在台灣是頭一回舉行,許多人不清楚,誤把修憲案複決投票,認作「公投法的公投」,其實,根本是倆回事! 所以: 支持這次的修憲案,11/26可去領票,並投下「同意」票。 但是反對這次修憲案的,也可以不去領票,或雖領票,但是投下「不同意」票。 投「不同意」票=「不去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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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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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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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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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國民黨臉書發文請參考: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民進黨為阻止國會改革,不惜造謠抹黑,但真相不容扭曲! 我們需要的是一個透明、公正、有效率的國會體系,來確保所有人民的權益,阻礙國會改革,只會讓民主進程停滯不前。 📣讓我們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逐一破解民進黨的謠言! ❌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要求人民交出隱私,而且不用搜索票 ✅真相: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5條,要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均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4:「明定關係人員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任何政黨不可能隨意調取商業機密及要人民交出隱私! ❌破天荒可要求軍隊交出藍白想要知道的資訊,相信到時候習近平桌上也會有一份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59條之5:「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得拒絕證言」,且過程依據成立調查專案小組,是要有相關議案及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不可能隨意調查軍隊,且調查小組的成員必須是有各政黨的比例代表,故調閱何種資料都一目了然。 該條文設計者,為林佳龍擔任立委時提出。 ❌可以任意懲罰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而且可以連續開罰。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8條規定如果被調查人或受約詢人拒絕、推延、隱匿不提供或虛偽陳述,立法院須經院會決議(過半數立委投票同意),才能處以罰款,並可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但不可能無限次數的無理處罰,因為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立院的罰鍰處分,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由法院作最後決定。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明訂涉及國家機密、逾越調查目的得、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隱私或機密、行政訴訟法規定等事項,均得「拒絕證言」。 條文原設計者為尤美女、顧立雄版本內容。 ❓立委洩露隱私資訊怎麼辦? 如果調查委員洩漏本案關係人的商業資訊或個人隱私,將會 ✅依個資法和刑法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第110條以及妨害秘密罪第31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調查委員,甚至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請民進黨停止這些謠言和抹黑的手段,讓我們共同努力,推動國會改革,創造一個更好的台灣,為中華民國持續努力,讓改革順利進行!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HKCtpikuLyrpVhCY/?mibextid=WC7FNe
    2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這份合約是真還是假的? 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茲就甲方台灣 Shopee 蝦皮購物(下稱蝦皮)帳號、密碼,交由乙方管理使用,雙方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標的 (一)甲方交付之帳號: (二)甲方交付之密碼: 第二條 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一個月一期,共計 期。 第三條 權利金 (一)乙方應於確認第一條之標的得正常使用後,立即給付第一期權利金新台幣 (下同)貳千伍佰元予甲方。 (二)第二期開始,乙方應按每月簽約日起 5 日內給付新台幣貳千伍佰元予甲方。 (三)給付方式為乙方轉帳至下列甲方所指定之帳戶 金融機構: 分行: 局帳號: 戶名: (四)第二條期間內,甲方不得片面調整權利金金額。 第四條 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除不可歸責甲方之事由外,甲方應確保第一條標的得正常使用。 (二)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出示擁有第一條標的之證明,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供乙 方核對;經確認後發現甲方提供之文件有所不實,甲方應自負法律之責任。 (三)配合蝦皮官方網站之實名身分認證。 (四)不得變更第一條標的(即帳號密碼)與標的內之一切資訊。 (五)不得干涉乙方之營業策略、商品上下架、修改店鋪內容,及任何未經乙方同意之操作。 (六)第二條期間內如發生需配合蝦皮官方協商處理之情事,甲方應於 2 日協助且不得拒絕。 (七)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收入,皆歸乙方所有,若需甲方配合領取,甲方應 於 2 日協助且不得拒絕。 (八)若甲方違反本條任一項約定,除賠償乙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外,甲方尚需賠償乙方懲 罰性賠償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第五條 乙方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必須以符合中華民國法令之方式使用第一條標的。 (二)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盈虧自負,不得以虧損為由,遲延或拒絕給付第三條之權 利金。 (三)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一切消費爭議,概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一切稅金、罰緩,概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終止契約 (一)因甲方違反第四條規定,致乙方無法繼續使用第一條標的。 (二)第一條標的經蝦皮官方永久停權。 (三)因乙方違反第五條第(一)點約定。 (四)除前三項情形,雙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間之通知,應以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之方 式為之。 第八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慮時,依乙方之解釋為主。 第九條 契約生效及份數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書面正本為據。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一)甲方為簽訂本契約或履行本契約期間,所獲得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客戶資 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交付、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於本契約解除、終止 或期滿後,亦同。 (二)本契約一切內容,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交付、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 發表。於本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後,亦同。 (三)若甲方違反本條任一項約定,除賠償乙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外,甲方尚需賠償乙方懲 罰性賠償金新台幣參萬元。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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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竟然靜悄悄的通過了民法修正案,等等,不要看到民法就退出文章,這是很重要的修正。在民國18年制訂民法以後,暌違91年,成年的年齡,終於從20歲降到18歲,為了減少衝擊,還特別要求在112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法律上的意義,就是18歲以後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落實到生活上,大概是這樣的: 1.112年開始,孩子到了18歲,付學費、給零用錢、供吃住等等,就不再是義務。大一的時候,就可以請他搬出去,自己想辦法過活了。 2.刑法上,18歲就要負完全責任,但民法卻是20歲才有行為能力的矛盾狀況終於解決。以前如果19歲犯刑法,就是成年犯,但家長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這種荒謬情況,再也不會出現。 3.在112年以前離婚的爸媽,很抱歉,你們還是得養孩子到20歲,不要明天就不付扶養費了,不然會被強制執行。 4.112年以前,還是20歲成年,所以明天不要就把18歲的孩子趕出家門,不然社工很快就會找上門。 5.過2年以後,18歲就可以結婚了,但請不要大驚小怪。通常18歲就願意結婚,都要有莫名的勇氣,要敬佩自己的孩子,竟然這麼勇敢。到了30歲還是處男,據說就會變成魔法師哦! 6.公民權利,特別是投票,還是要20歲才行,因為這是憲法規定,沒有修憲,18歲還是只能有公民投票,不能對總統、立委、市長、議員投票。 7.男女平等,所以往後結婚與訂婚的合法年齡,不論男女都是18歲與17歲,不再有性別上的差異。 8.往後18歲就可以擔任寵物的飼主,不用再掛爸媽的名義了。 9.高中畢業以後,就得要想想自己的未來,不要老是想著爸媽有給錢照顧的義務,得到權利,也得要承擔責任,這是相對的。 10.修改以後,可能沒幾年可以用「爸媽」的姿態教育孩子了,所以好好與孩子相處儘早培養孩子的謀生能力,讓他可以擔起責任。別讓他到了18歲,還是媽媽手心裡的寶貝。 喔,不!有人到了30、40歲,即使結婚以後,還是覺得自己是爸媽的寶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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