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2/3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 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3/3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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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嗎?連超2車會挨罰 網呼長知識:駕照白拿20年! - Yahoo奇摩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E4%BD%A0%E7%9F%A5%E9%81%93%E5%97%8E%EF%BC%9F%E9%80%A3%E8%B6%85-2-%E8%BB%8A%E6%9C%83%E6%8C%A8%E7%BD%B0-%E7%B6%B2%E5%91%BC%E9%95%B7%E7%9F%A5%E8%AD%98%EF%BC%9A%E9%A7%95%E7%85%A7%E7%99%BD%E6%8B%BF-20-%E5%B9%B4%EF%BC%81-234055334.html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買、捐」疫苗的唬爛人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新冠肺炎疫苗短缺,許多國家都買不到,但只有台灣出現一群能人,宣稱可替政府代購疫苗,或募集疫苗捐贈給政府。這群人全都在唬爛,因為他們不可能拿到所要疫苗。 目前全球施打的四款西方疫苗,都只獲得「緊急使用核可」,不可能私下買賣或募集。以輝瑞、莫德納、和嬌生這三款疫苗為例,美國的唯一買主就是聯邦政府,而且不能轉運其他國家施打,理由有二: 一、只有「緊急使用核可」的疫苗,不能銷售給消費者,所以不會有私人買家,因為他們無法回收購買的款項。 二、銷售「緊急使用核可」的疫苗,藥廠要承擔極高的訴訟風險,沒有私人買家有能力承接這個風險。 這三款疫苗的唯一買家就是聯邦政府,而且只能提供民眾免費施打,避免違反「緊急使用核可」的規範。聯邦政府還要給予藥廠訴訟豁免,免除「緊急使用核可」疫苗的法律風險。萬一「緊急使用核可」疫苗出了差錯,聯邦政府也可編列預算補償受害人,免除廠商的財務風險。(附圖一) 由於聯邦政府的公權力不及於國外,只獲有「緊急使用核可」的疫苗,不能隨意轉運其他國家施打。其他國家想要進口這三款疫苗,也要由政府出面洽購,理由同上。 在貨源不存在的情況下,宣稱要為政府代購疫苗或捐贈疫苗給政府的人,根本就是在唬爛。雖然都是唬爛,但有等級之分。 #第一級:無恥謊言 這一級的唬爛,以張亞中為代表,宣稱從對岸取得一千萬劑疫苗,中國製造與外國製造各半。 為什麼這是無恥的謊言呢?因為張亞中可以取得的疫苗(如科興),台灣不准進口;台灣可以進口的疫苗(如BNT),張亞中無法取得。 為了證明他所言不虛,張亞中提供一份來自中國的文件(附圖二)。這份公文用來擦屁股我都嫌不衛生,但特定媒還是拿來大作文章,幫忙散播張亞中的無恥謊言。 #第二級:佛家誑語 這個等級的唬爛,以佛光山為代表,所以我稱為佛家誑語。佛光山宣稱在美國募集了五十萬劑的嬌生疫苗,要捐贈給台灣政府。可笑的是,這個唬爛漏洞百出。 首先,在美國募集的疫苗不能轉運台灣。其次,除了美國聯邦政府之外,我不知道誰有嬌生疫苗可捐贈給佛光山。就算美國聯邦政府要捐贈疫苗給台灣,也不必透過佛光山。 我呼籲美國的檢調單位啟動調查,或許有官員盜取嬌生疫苗轉售佛光山圖利。 #第三級:山寨疫苗 這一級的唬爛以藍營縣市長為代表,最經典的是台東縣長饒慶鈴,宣稱購得三十萬劑疫苗,但要大家不要問疫苗來源。 饒慶鈴只是地方首長,沒有權力提供外國藥廠訴訟豁免。台東縣政府的預算並不寬裕,也無力承擔疫苗出錯的財務風險。 在這兩個限制下,如果還有藥廠願意銷售疫苗給饒慶鈴,唯一的可能就是「射後不理」的山寨疫苗。 #第四級:統戰疫苗 這一級的唬爛代表就是郭台銘,宣稱將從德國採購五百萬劑BNT疫苗,而且還是透過上海復星的代理。為什麼我說這是統戰疫苗呢? 上海復星取得BNT的代理權時,曾有人放話台灣休想買到疫苗。衛福部只好向德國原廠洽購,但在簽約前被復星攔腰阻擋。如果郭董出面復星就願意放手,背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理由。 最有可能的理由,就是郭董甘願被吃豆腐,合約載明這批疫苗銷往「中國台灣地區」。我要提醒郭董,這樣的統戰合約會讓你兩面不是人。 一方面,郭董違反中國的法律,把未經中央政府核准的疫苗,進口到「中國台灣地區」。另一方面,郭董無權給予德國藥廠訴訟豁免,而蔡政府也不會為這紙矮化台灣主權的合約背書。 以上列舉的四級唬爛人,不管在任何國家都會成為笑柄,更不要說有媒體遞給他們麥克風。不幸的是,台灣就有這麼一大窩的唬爛人,還有一大票媒體附和他們。 除了為文揭發之外,我也只能祈求台灣民眾早日長智慧。 後註:揭發唬爛政客是大家的公民責任。若本帖文有助於澄清真相,請逕自轉傳不需獲得我的同意。19 人回報・4 則回應・3 年前
- 淨斯本草飲 草本健康力 花蓮慈濟醫院抗新冠肺炎研究成果發表會 https://hlm.tzuchi.com.tw/index.php/news/reports/item/1889-2020-12-02-07-22-35#.YJ9xIsDKFPA.lineme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有關美豬與萊克多巴胺 許學加博士 有關美豬與瘦肉精的議題最近在台、美兩地討論得沸沸揚揚,由於我擔任過美國大學食科系教授,亦長期在美國食品工業界從事科學研發,所以一些朋友紛紛來電詢問這方面的問題,我因此就我所知,在此與大家分享我對美豬與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的看法。 美國養豬業自1999年起開始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的飼料,通常只在屠宰前3-4週的精養期 (finishing period) 才使用。主要的原因有三:豬會長得快些、瘦肉會比較多、萊克多巴胺會隨豬的排泄物自動排出豬體外。 但即使萊克多巴胺會隨豬的大小便排出,仍有極微量會殘留在肌肉與器官,所以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根據動物與人體的毒性實驗和風險分析,制訂一套安全準則。其準則由兩個數值來界定,即a) 萊克多巴胺每天可接受的安全攝取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與 b) 豬的萊克多巴胺的最大殘存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 依據美國FDA制定的標準,a)萊豬的食用在「1.25微克/人的公斤體重/天」, 及b) 豬的萊克多巴胺殘存量在50 ppb以內,屬安全的範圍。 由於其名詞與計算方式十分專業,為使民眾容易瞭解,我們通常得加些詮釋並代為換算。如1微克= 0.000001公克 = 百萬分之一公克 = 十億分之一公斤;ppb是濃度的單位,代表十億分之一,或 ppb = 1微克的萊克多巴胺 /1公斤的豬肉。 若以淺顯的語言來詮釋,就是依據美國FDA的規定,a) 若一個人的體重為60公斤,必須持續每天吃1.5公斤以上的萊豬,與b) 每公斤豬肉的萊克多巴胺殘存量在50微克以上,才會有萊克多巴胺過多的疑慮。若在這兩個數值以內,即屬安全的範圍。 由於美國豬肉銷售全球,故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對萊豬採取更嚴格的標準。2012年,Codex將上述兩個數值分別定為 a) 1.0微克/公斤體重/天,與b)10 ppb。以淺顯的語言來說,就是遵照Codex的標準,一個60公斤的人必須持續每天吃6公斤以上的萊豬肉,且每公斤豬肉裡的萊克多巴胺殘存量高於10微克以上,才可能有萊克多巴胺過多的疑慮。若在這兩個數值以內,就是安全的範圍。 根據台灣衛生署長陳時中日前的發言,台灣計劃採較嚴格的Codex標準。也就是說,一個60公斤的人必須持續每天吃6公斤以上的萊豬肉,才會有萊克多巴胺過多的現象。根據台灣的官方資料顯示,台灣目前一般人每年的豬肉食用量為40公斤,即平均每日的豬肉食用量為0.11公斤。依此看來,即使都吃萊豬,台灣民眾理應無萊克多巴胺過多的困擾,實在無須為美豬與萊克多巴胺的議題傷腦筋。 (作者為前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食科系教授、美國McCormick 公司食品工程研發部主任)3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大陸台商朋友昨天傳來這些消息: 大陸鄭重告知全世界,已將台灣劃成大陸的國土,台灣週邊海域及大陸沿海3000公里范圍內,若有外國勢力入侵,即將予以打擊,以保障大陸領土之安全。 另有消息指出,大陸近期於台海頻繁實施演習,並曾宣稱將於10月1日以前即發起對台奪島行動。 不論大陸的奪島行動到㡳會在10月1日之前或是拖到11月3日美國總統大選以後,我們庶民百姓應該注意到一點,就是住在軍事設施及機場附近的居民可能會被波及,甚至如果戰爭暴發時「蔡英文如果躲在台北市內湖區的美國在台協會AlT」搞不好也會被轟炸! 所以奉勸住在附近的居民,為了安全起見,最好暫時搬離這些敏感的目標區附近比較好。 【大陸】政府《向全世界發布》最新莊嚴公告: 一、解放軍將開始履行保衛台灣主權安全的使命;因為台灣島的領海和領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和領空的一個部分。 二、解放軍將把台灣島上空的合法主權領空劃定為防空識別區。 三、解放軍空軍將開始在台灣島上空執行常態化飛行和警戒任務。 四、解放軍海軍將開始在台灣島周邊任意海域進行常態化巡航和演習。 五、解放軍將把沒有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軍方批准的任何外國軍事裝備進入台灣島主權範圍內的行動,視為侵略行徑,將予以堅決驅離,甚至擊落、擊沉。 首先,向全世界發布最新的莊嚴公告。這個莊嚴公告,主要包括五大要點:——解放軍將開始履行保衛台灣主權安全的使命;因為台灣島的領海和領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和領空的一個部分;——解放軍將把台灣島上空的合法主權領空劃定為防空識別區;——解放軍空軍將開始在台灣島上空執行常態化飛行和警戒任務;——解放軍海軍將開始在台灣島周邊任意海域進行常態化巡航和演習;— —解放軍將把沒有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軍方批准的任何外國軍事裝備進入台灣島主權範圍內的行動,視為侵略行徑,將予以堅決驅離,甚至擊落、擊沉。 其次,組織“環島大型軍事演習”。不僅把台灣海峽演習常態化,演習範圍擴大化,還要逐步實現演習的離島距離緊貼化、演習行動環島化。必要時組織“全環島大型軍事演習”。一方面,在台灣島東南西北四個方向的海域組織全空間演習;另一方面,演習的區域盡量貼近台灣島海岸線,把台灣目前控制的海域和島嶼列為演習範圍。 再者,把台灣控制的離台灣島海岸線不遠的一些無人島嶼作為演習的靶標。比如,將台灣島基隆市北部海域的棉花嶼、花瓶嶼,澎湖列島南部的諸多島礁,台灣島東南部的小蘭嶼以及台島南部的諸多島礁,作為環島大型軍事演習中的導彈、航彈、艦炮靶標,實施實彈轟炸和射擊。這些島嶼和礁盤,距離台灣島海岸線50公里到幾公里不等,一旦將其作為靶標,就能讓台灣島人“看得見硝煙,聽得見爆炸”,將會起到及其震撼的效果。 上述三大“狠招”,將會毫無疑問地達到五大效果:一是彰顯大陸維護國家主權的堅定信心、堅強意志和強大實力;二是能夠極大地震懾台獨勢力,給台灣當局製造巨大的恐慌;三是讓台灣軍方產生強烈恐懼,提前打垮台軍官兵的戰鬥意志;四是給台灣當局出了巨大難題,引發台灣島內的內鬥甚至動亂;五是激發島內促統派的積極性,充分調動島內的統一力量。這三大“狠招”,很有可能實現不戰而屈人之兵,實現“以武逼統”的最佳目標。如果台軍敢於首先開火,開火的人將無意間成為中華民族的重大功臣。因為這就會把演習演變為解放台灣之戰。至於美國,看到這一幕絕對很絕望、失落並無可奈何。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敢或者沒法實施有效干預,更不可能武力介入。即使美國出現史上最重大的戰略誤判,做出史上最錯誤的決策,決定武力介入,那反倒是一件大好事。在大陸沿海3000公里範圍內,美軍哪怕派遣所有航母艦隊過來,一旦動手,都將成為我“東風快遞”與潛艇魚雷的活靶子,結局就是美國的“滑鐵盧之戰”,美國的世界霸權地位將從此失去,一蹶不振,甚至導緻美國分裂解體,世界格局將徹底改寫,形成新的世界秩序。10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2/3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 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3/3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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