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送達(一般性) 郵務送達(送原告或被告 聲請人或相對人 證人或鑑定人用) 法院電話:(02)2314-6871 郵遞區號:350 受 通 住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315號 原告 1 彭文正 知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李震華律師 姓 名 地 址 案號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案由 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 當事人 被告:蔡英文 姓名 期種 日類 應到 時間 下午2時20分 種類 通事 知 事由 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 分機:6463 意 事 項 民國111年11, 29日 言詞辯論 股別: 澤股 應到 處 所三樓 第23法庭 中華民國 先生 女士 書記官 書記官 陳香俭 列印日期: 111年10月19日 *請至 1002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此次為言詞辯論期日,若欲提示證據,請於開庭前預先完整準備,以利訴訟 進行。 131, 132, 133 自動報到處 訴訟及聲請事件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提出委任書特別委任他人到場。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為判決。 三、經本院命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本 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四、當事人到場時,應攜帶所用證物到場。 五、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如已到場,得請求 支給法定之日費、旅費、交通費及住宿費(請提出到院作證交通工具之票根 或證明文件)。鑑定人得請求支給法定之日費、旅費及相當之報酬。 六、受通知人如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七、本件所定開庭日期,如遇颱風過境,經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予改期 ,請勿來院,聽候另行通知(傳喚)。 八、本院已提供案件進度及開庭進度之線上查詢服務,相關資訊請至本院網站 (http://tpd.judicial.gov.tw)查詢。 九、訴訟程序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電話為 02-23146871. 111 年 10 月 19 日 收受訴狀信箱:tpdemailejudicial.gov.tw ( 無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知 人 次 滿庭報到使用。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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